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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一审宣判

2009-06-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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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轰动全国的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省澄江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判处该公司原董事长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该公司原总经理李耀鸿、生产技术部原部长金大东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今天上午,离预定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澄江县法院外就已挤满了冒雨前来旁听的人。10时05分,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被带进法庭,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整整宣读了一个半小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先后擅自进行技改扩建,在施工中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该公司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原料生产硫酸,生产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露天堆放含砷固体废弃物,雨季降水量大时还直接将生产废水抽到厂外排放;擅自开挖三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作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由于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含砷生产废水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超标,水质下降,饮用、水产养殖等功能丧失,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检察机关对锦业公司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在决策、管理中履职不到位,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的责任;直接负责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生产部原部长金大东没能正确履行职责防止污染发生,且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员应付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锦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和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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