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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绿色保险“亮剑” 企业就可N次污染下去?

2008-12-08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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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湖南省一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不到十天内得到妥善处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

  2008年9月28日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周边村民前后分三批共计120多户找到企业提出索赔。企业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于是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察,确定企业排污责任和保险赔偿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这起案例,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机制有效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不过,也引发质疑,企业交了保险费,就可以N次地污染下去,反正捅出漏子来由保险公司埋单?如果没有“绿色保险”,在污染事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们如何获得赔偿?绿色保险亮了剑,法律赋予环境监管权的环保部门就可以刀枪入库,高枕无忧了?

  其实不然。“大气污染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株洲昊华公司的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在接到受害人举报作出初步调查后,当地环保部门应定性为一起污染事故,首先依法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其次,对其立案处罚,如后果严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再者,对受害农民提出的赔偿诉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支持农民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财产权益。

  “绿色保险”只是为减轻环境风险,保障致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利益的一个市场机制。在所有污染事件的现场和相关报道中,第一眼应看到是环保部门的身影而非其他商业机构。决不能有了“绿色保险”,环保部门就可以懈怠监管,将本该严格依法履行的职责给省略了,本该运用的法律手段给放弃了,本该支持的维权程序给忽略了。环保部门应立足职责,综合利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全新市场手段,腾出人力运用科技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严查非法排污,杜绝污染事故,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护卫民生于不受侵害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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