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传来消息,说有可靠消息来源表明,环境保护部即将颁布“部长令”,从此,环保部门可以不通过地方政府,直接关停违法排污的企业。
这消息大概让许多人企盼了许久。但环保部门的人本身未必敢“接令”,因为权力意味着责任,当权力到达手心的时候,担当责任的风险,可能会让环保部门的人缩脚不前,千方百计想把其甩出界外。
过去,国务院把关停企业的权利授给了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如果想关停企业,必须打报告申请。而许多政府由于一心只想着发财,对环境污染保持高度纵容的态度。可能是因为如此,在地方政府的成功包庇下,环境罪过极高的企业,成批成批地逃出了“生死场”,得以在污染环境的事业上勇攀高峰。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地方政府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因为他们觉得“经济不发展”更让人恐慌。
那么环保部门是不是从此就可以超脱起来,独立于经济发展的欲望之外?或者说,是不是环保部门手里持有了“尚方宝剑”,就会有胆量直接挥向违法排污企业?个人估计比较悬。因为许多地方政府,不仅要求环保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甚至在分解“招商引资”指标的时候,还要求环保部门承担大量的份额。
中国的环境保护部门权力过去一直很弱小,中国的环境保护部门一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处罚权,但环境保护部门权力增大,环保部门拥有了现场关停权,不等于环境保护从此就简单和便利了。
想像一下,违法排污企业事先听得一点风声,马上跑到政府那去哭诉、去请求避难,环保部门又“此事怎生办理”?
环境保护事业是社会共同事业,而所谓的社会共同事业,就是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防线;而所谓的社会共同事业,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道德体系,都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着足够的警惕心和对抗力。
假如某个地方政府仍旧迷恋于追求“污染型经济利益”,只懂得在文件上虚情假意地填写环保政策,在会议上装模作样地喊环保口号,在公众面前把政府的围墙全刷上环保标语,那么,当地的环境就仍旧会一天天恶化下去。
身陷于各种现实困难条件的“制约”下,环保部门怎么可能动真格,不向当地政府“申请”或者“协商”,直接就“关停”违法排污企业?既然环保部门的小命仍旧紧捏在地方政府手中,那么,过去地方政府不愿意关停违法排污企业,今后又怎么可能?
因此,要想让“环保关停令”真的生效,还需要一些配套设施。比如生态法庭(环保法庭),中国有几个城市据说曾经试点过,但没有成为规模,也没有成为正式的国家通律。如果没有环保法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罪,环境污染受害者仍旧无法维护他们与生俱来的尊严,受损的生态仍旧无法维护它们与生俱来的尊严。
另外一个配套措施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说起来已经施行一年多了,但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都不愿意公开有效的环境信息。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必须出现足够有活力的民间环保组织。按道理,中国的每个县都该有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可几乎没有。中国的环保事业应当由中国来完成,因此,中国的社会能量应当大量流淌到民间环保组织上,可在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几乎难以向本国的公众筹资。
在以上所有的“配套需求单”中,最需要的是确定环保审判制度,让环保污染受害者(无告的公众与无告的自然)能够把环境污染施害者直接推上法庭,并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在神圣法律和神圣公众的助威下,环保部门的“尚方宝剑”才可能一出鞘就闪着震人心魄的寒光,一出手就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