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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

2010-10-28   来源:云南文山电力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0月27日,新华社授权刊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该建议已经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该建议涉及到加快转变经济方式、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等我国社会发展多方面问题,建议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健全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面对连续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许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各个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面,需要更深入地、更严肃地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认识和研究安全生产投入问题,以更强有力的责任感和举措,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把强化安全生产投入法定化。国家在立法时是充分重视安全生产投入的,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有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还就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项保证投入的责任制度必须坚决实施,严肃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对实施中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加速制定,有法不依,怠于执法的,追究失职者责任。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生产企业的重中之重。企业生产连年幅度增长,超能力生产和缺乏安全保障的问题严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矛盾突出,安全欠帐数额巨大,当前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还帐速度,能早一天消除隐患,不仅是为了安全,而且是为了满足社会急需。

  实施支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政策措施。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当前有必要促使和支持企业将煤炭提价中的增收部分优先安排用于弥补安全欠帐。对国有煤矿应通过税收措施、财政政策来进行支持,有必要从体制上更多地推行煤矿法中早已肯定的直销,压缩中间利润,将其转向安全投入。中小煤矿以减少甚至不顾安全投入而牟取暴利的,必须强制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增补大量的安全欠帐,制止其以非法生产而获利,坚决改变当前存在的不愿投入只图赚钱的蛮干现象。

  加财力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力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大事、社会的责任,除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投入责任外,掌握财力的部门应当更多的关注安全生产,增加投入,用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公共需要,包括扶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扩大安全培训的费用问题。在国家投入中还必须保证建立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需要,包括人员、设备和有效运转的需要。国家财政正在转变为公共财政,保障安全生产的公共需要应当有专项的安排,或者说有更能适应安全生产急需的安排。

  建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已有的经验教训证实,对安全生产投入不仅要予以强调并建立制度,而且要十分重视保证其实施,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和违反投入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近期这个监督体系应当目标明确,精力集中,专注于保证新的安全生产投放和归还安全欠账。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这项统计的作用在于明白投入情况,监督投入不力者,推进安全投入目标的实现。这项工作一要保证及时、完整,二要在近三年内必须坚持不懈。

  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投入要求,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条件。当前企业、国家的安全生产投入的首要任务是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新账不欠,老账要还;进一步明显地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特别是针对部分企业自然条件差的实际,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求得突破性进展,变害为利,从更高的要求上有力地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