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说明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思考

2009-03-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近几年来,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呈现停滞或滑坡的趋势,甚至有不少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无人过问、放任自流的状态。原因之一是职业病防治现场监督职能由卫生部门划给安监部门后,职能调整期间出现的监管空白、混乱,2003年至2007年四年过去了,两部门的交接进展不理想,还没有全部到位。原因之二是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以至于当前的工作甚至赶不上《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前的水平。企业违法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中小企业、内资企业;职业病发病和职业中毒居高不下、逐年上升,职业卫生相关数据失真、不清等等,不但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为迅速扭转当前的状况,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职防工作走上法治轨道。

  1、职业病防治监管不力

  法律是确保社会规范和有序的前提。但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通过严格执法这一环节才能指导、规范人们的行为。缺少强有力的监管,任何法律都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平行于现实社会。职业病防治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执法检查覆盖率低和行政处罚疲软。

  执法检查覆盖率低。2004年,全国有工业企业1375263家,2006年,工业企业的个数应当更多。据上海和江苏两地卫生和安全监督部门分析,在当地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比例约占30%~50%。假如全国有30%的工业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话,那么卫生部门应检查企业数是40多万家,去年卫生部门共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59669家,执法检查覆盖率不到15%,绝大多数企业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

  行政处罚少和软。06年,因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14889家用人单位被卫生部门查出,12474家受到了处罚,2415个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占16%强;在被处罚的单位中,警告11690家,罚款或停业或提请关闭784家,前者占93.7%,后者只占6.3%,平均4个县市才划到一家,而警告是象征意义的处罚,不伤皮动骨。全年全国卫生部门职业卫生罚款1529万元,浙江和上海两个地方占了44.7%,换言之其余地方或没有罚款或罚款很少。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建设单位,可以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2006年,卫生部门共监督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4778个,1973项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占41.3%,2805项未完成,仅此,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罚款,就要高达2.8亿元。职业病防治违法行政处罚的少和软可见一斑。这种隔靴搔痒式的处罚,维护不了法律的尊严,震慑不了违法企业,违法必将大行其道,守法企业必将渐行渐少。

  造成职业病防治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是地方政府对工业企业的保护和宽纵。为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民资,发展地方经济,少数地方政府不惜降低门槛,简化各种法定手续,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得以开工和投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落实,职业病危害和建设摊子一样铺开。限制执法部门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设定“宁静生产日”,规定在此期间不得对工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设立“ 处罚审批制”,要求对工业企业的处罚应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等等。诸多的束缚使得执法部门执法时束头夹颈,一头是政府,一头是法律,进不是,退不是。二是少数卫生执法人员对职业卫生执法热情不高。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一般只能就企业落实健康监护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单一,缺乏工作热情;加之近几年接二连三地,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食品卫生(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农产品)、职业卫生(作业场所现场)监管职责相继被划出去,对卫生执法人员的心理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对前途悲观失望。

  2、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不力,《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职工的体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等各项相关工作指标都偏低。

  职业健康监护率低。过去的一年,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在岗期间检查率、离岗时的检查率分别为57.6%、55.3%和18.4%,更多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还未被纳入统计。据专家估计,我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率约1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低。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这方面的检测能力,是我国这方面检测的主要力量,但卫生行政部门却不承担这方面的监管职责,安监部门恰恰相反,所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处于“两不管”地带。当前,检测数据已不能准确完全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实际劳动条件,对企业的检测数在逐年下降,检测合格率在逐年上升,两者相向而驶。这是因为对工业企业的检测是有偿的,意味着外资企业、国内大中型企业、法律意识强的企业检测的比例高,上述企业的劳动条件相对好,检测合格的多;同时,检测机构不能不考虑企业的要求,在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上作出适可的牺牲,为企业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审核率或验收率低。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是职业病危害的治本之策,贯彻这项制度的效果和其重要性不相称。2005年,我国采矿业施工项目8958个,制造业施工项目90627个,两者合计99585个,假设其中的30%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卫生部门预评价应当有近3万个项目, 2006年卫生部门实际完成审核1973个,占应当审核项目的6.5%,占了零头还不到。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我国职业病的发生没有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下降,依然顽固地徘徊在高水平位并呈上升趋势。2006年,我国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较2005年上升1.44%,其中尘肺病8783例,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643例。自2003年以来,广东报告职业病发生人数连续4年递升。由于我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轨程序的职业病患者,特别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广大的农民工患者大量存在,与 “未报告”和“隐性” 职业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九牛一毛”。

  3、 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不顺

  顺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可以整合各方面资源,凝聚各种力量,形成满江春水向东流的良好局面。当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不顺:监管部门多、监管力度低;内部耗损多,外部做功少。突出地表现在执法机制不顺、职业卫生服务定位不准、执法部门和服务机构配合机制不顺,严重地阻碍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执法机制不顺。2003年,中编办15号文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监管职责划归安监部门后,《职业病防治法》未能作相应修改,其执法主体还是卫生部门,法律和实际工作脱了节。卫生部门有法律支持,却无相应的职责,对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监管,卫生部门不再过问。安监部门有这个方面的职责,却无法律的支持,还少人员、缺经验、差设备,开展工作有心无力,四年过去了,基本上还停留在了解情况、制订规章的阶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何时能步上正轨,目前还是未知数。

  职业卫生服务定位不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上述规定的用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准入条件,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是培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源创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嗣后,凡谈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都认为是中介机构的事情,想当然地将各级疾控机构也定位为中介机构。在纪念《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的记者招待会上,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回答说:“关于职业病防治机构,在疾病控制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所有疾控机构、监督机构都得到加强,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既不属于监督,又不属于疾控,定位很不清楚,所以它的能力建设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加强,导致能力不足”。各级疾控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国家建立的职业卫生服务平台。各级疾控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截然不同,前者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不产生利润,也不允许产生利润,后者遵循企业运作规则;前者需要承担大量的社会职能,后者则不需要承担;前者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主要力量,后者是次要力量,起拾遗补缺的作用。

  执法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服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不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服务,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由于疾控机构存在有偿服务收入,执法机构不存在,疾控机构的创收要借力于执法机构,疾控机构和执法机构分成在相当范围内是存在的,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利益成了两个机构之间更为密切的连结纽带,而不是职责上的互补,共同的责任心。“灰色机制”的渗透,不仅使执法变得不严肃,法律沦落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更容易滋生腐败。当前,职业卫生服务供给不足和资源浪费并存。如江苏省,取得丙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资质的,平均年服务对象不到两家,但同时,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比例不足10%。其根本原因是相关部门、单位看不到人民的健康需求、看不到职责所系,只看到自身利益,利益的份争造成了工作的混乱。

  4、  今后的对策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让所有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身心受到应有的关爱和保护,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核心是以人为本,要从科学发展的理念出发,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和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相互合作的努力,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轨道。

  4.1分工协作  齐抓共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融行政性特点和业务性特点于一体,既需要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又需要业务单位的技术服务。

  执法监管由安监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实施,技术服务由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提供。它们是一个整体,难以截然分开。三个部门或机构独立履行各自职能时都存在困难,安监部门缺少法律支持,卫生监督机构受政府的制肘较多,疾控机构作为业务机构,缺少工作的主动权,各自为政都难有作为,抱起团来,优势互补是唯一可行的选择。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各自工作情况、交换各自掌握信息、协调处理各自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充分疾控机构的作用,而不应该舍近求远、另起炉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作用:发生职业危害中毒事故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分析样品;收集、分析、汇总职业卫生信息,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预测和网络直报;组织对用人单位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范处置事故的能力;接受执法部门或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4.2严格执法  落实责任

  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到目前为止,卫生部已经发布了17项部门规章,制定修订了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不二法则。通过严格执法,使《职业病防治法》在用人单位落到实处,使职工的健康权益逐渐得到维护。严格执法应当建立在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的基础之上;严格执法不是严厉执法,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用人单位,应悉心教育帮助,令其改正;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单位则毫不心慈手软,依法打击,体现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