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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安全设备的监督与管理

2009-02-0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的范畴很广,从广义上说主要是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从狭义上讲,是对各行各业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以约束,限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安全设备作为一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装置,在安全生产领域中显得格外重要。这里我们谈一谈对各种各样的安全设备的监督与管理。

  安全设备可以这样定义:用于消除和监测设备不稳定的因素、保护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所有设备装置,称为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分类

  一、监测报警装置: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液位剂、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二、泄压防爆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管、减压阀、补偿器等。

  三、防火灭火装置:阻火器、水封、防火堤、防火墙、灭火器材等。

  四、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安全联锁装置、淋洗器、洗眼器等。

  五、人体防护装置:防护栏杆、防护罩、防护屏、防静电、防雷电、防腐、防毒、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另外,国家标准规定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区应当设置风向标,很多人觉得风向标是一种安全警示标志而非安全设备,这里把风向标归为安全设备。笔者认为安全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根本区别是:安全设备是装置,相对运动并起保护或者警示作用,如安全阀、压力表、淋洗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而安全警示标志是图文信号,相对静止,只起警示作用。风向标是固定在生产区域的装置,指示风向,如同一种报警装置,所以它属于安全设备。

  值得提出的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负行政责任。对于高危行业来说,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很多安全设备是国家标准强制要求设置的,应当属于应急救援设备,如淋洗器、洗眼器、消防器材、剧毒化学品泄漏抢修器材等。安全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是在事故发生后,用来进行救援的器材设备,紧迫程度高。所以部门规章对这一类器材要求很严格,如果企业没有配备这类器材,执法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的管理和职责

  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有明确的要求,这为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察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以下是法律条文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监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安全设备组成一个有别与工艺设备的体系,在工艺流程中应当健全安全设备体系,安全设备体系是保障工艺流程安全运行的必要系统,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企业安全设备的现状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为了消除危险因素都会设置一些安全设备,但是几乎每一家企业的安全设备在安全层面都或多或少与国家规定不相符。从安全技术方面举几个例子:

  首先以防护栏杆为例。国家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毫米。在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毫米;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毫米。但是很多单位操作平台防护栏杆都不符合标准,基本都存在护栏高度不足,无挡板,无横杆等问题。国家规定防护栏杆立柱间隙宜为1000毫米。有的单位防护栏杆立柱密密麻麻,相隔20公分左右就设置一个立柱,但就是无横杆,其实企业自身一点没有节省材料,但是最终并没有达到国家的要求,可谓事倍功半。

  再以化工企业可燃液体防护围堤为例。几乎所有单位的围堤都存在裂缝和孔洞、与储罐间距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问题看起来微小,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可以定性为违法行为,防火围堤有孔洞和裂缝就意味着防火围堤形同虚设,防火围堤的作用是用来防止泄露的液体流溢,孔洞裂缝就成了液体流溢的隐患。

  再谈谈企业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企业安全意识不够,为了节约电费,很多时候没有接上电源。法律规定:保证通讯报警装置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除非企业厂房设备里没有任何原材料,否则就要保证通讯报警装置的正常适用。这在法律法规里属于严格规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状况,总体来说,中石化、中石油的加油加气站相对来说比较规范。除此以外,很多单位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却没有泡沫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品火灾,干粉灭火器适用与扑灭气体火灾。二者都是汽车加油站里不可或缺的设备。个人私营的加油站相对来说,有着更多不符合规定的方方面面,比如加油岛宽度不足、静电跨接不完整、量油孔量油帽未带锁等。

  存在这种问题,企业自身要么不清楚国家的规定,要么就是没有尽职尽责,未认真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有时候设计人员对国家规定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综上所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法律准绳,对安全设备的监察就无章可循,陷于被动。正因为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制造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管理。比如凡机械设备、化工设备、电气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压力、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均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培训教育。 对于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国家有明确规定。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等等。从内容上说,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各种安全装置由所属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比如安全阀要定期校验,灭火器要经常更新,静电接地电阻要经常测量等。各类安全装置的管理责任部门,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登记建档。

  人类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不可忽略自身创造的客体的反作用力,安全设备正是消除客体反作用力负面影响的积极因素,这正是哲学否定之否定原理的体现。所以,对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正是对人们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规范化。在安全监管体系中,对安全设备的监督与管理作为一个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安全生产稳定与健康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