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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2005-10-08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保障《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

  1.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单行法规,以每个单行的行政法规作为调整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的单行法规应包括:一是涉及全局性的基本准则,如《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二是明确具体的安监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协调协作方面的法规;三是制定安监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规;四是制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具体管理方面的法规;五是制定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具体法规;六是制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方面的法规;七是制定事故的赔偿,赔偿办法和赔偿标准的法规;八是制定安监行政执法的服装配制,警示标志标识,执法装备及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法规。
  2.有关部委应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则和操作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机关,应由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并对国家和相关部委制定的行业标准、技术规则和操作规程进行搜集、整理、汇编成册,发至各级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人手一本。
  3.制定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各地区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为适应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1.尽快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省(市)、县、乡(镇)、
行政村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薄弱状况。
2.组建安全生产警察机构,县级成立警察分局,按乡(镇)或片区管辖范围设立派出机构,列入行政体制,公安编制,干警序列,经费由财政预算。其理由有三:其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综合性、全方位、全程系统的行政执法,涉及行业多,范围宽、人员广,具有综合性、多面性、复杂性的特点。其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带有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性质,组建安全生产警察机构,更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其三,在处置排除重大隐患时,对“三违”人员更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以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3.建设一只坚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和品德素质;二是要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是要有执法魄力,正直公道,敢于碰硬,秉公执法;五是要的吃苦意志和献身精神;六是要有健康的身体,强壮的体质。

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
1.切实解决好办公场所,添置、更新办公设施,保障正常办公需要。
2.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经费,确保安监工作顺利开展。
3.切实解决交通、通讯工具的微机信息网络等配套建设,确保信息灵、出警快、压事故、减伤亡、降损失。
4.配制行政执法服装,配备必需的械具和武器,确立警示标志,确保安监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5.实行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和增加工资比例,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6.实行人员考试考核入伍,上岗培训和亮证执法制度,确保安监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7.完善安监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规范执法程序。
8.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专项表彰大会,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宣传事迹,增强安监行政执法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安监行政执法的政治地位。

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有序执法
1.推行安监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具体的执法主体(包
括交办、协办单位),执法范围、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原则,执法目标和任务,执法责任,奖惩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法》的正确实施。
2.实行评议考核制度。季度、半年、年度都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监行政执
法相对人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当面评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否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并由参评人员投票打分,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利改善安监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3.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督促和推进安监执法的有序进行。
4.建议完善罚缴分离制度,杜绝安监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保持执法队伍的纯
洁性。

只有解决了上述问题,才能有效地从法制、机制、体制等方面加快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促进合法、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的形成。同时,必须始终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规范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骤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稳步快速实施,才能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