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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难的死结是要钱不要命

2010-10-08   来源:河南省伊川县委机要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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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引起国人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减少和杜绝矿难发生,从煤矿“特别规定”、“资源整合”、到“同上同下”,政府采取了很多办法,结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收效甚微。中国煤矿怎么了?矿难的死结究竟在哪里?难道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就没人能打开这个死结?任凭它吞噬矿工的年轻生命。笔者深入井下100多次,用了近6年时间调查研究,剖析了上千个矿难案例,终于找到了“要钱不要命”是我国矿难的死结。

  一、矿工要钱不要命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将煤矿行业定位为竞争行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民间资本的进入,使个体、集体、乡镇煤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同时,也使大批泥腿子成了煤矿工人,进入挖煤的行业。

  个体、集体、乡镇煤矿的巨大活力,表现在与国营煤矿竞争中,一往无前,势若破竹,很快使国营煤矿一败涂地。至上世纪90年代末,国营煤矿或破产或亏损,没有一家日子好过。于是,国营煤矿的一线矿工纷纷提前退休或停薪留职,到个体、集体、乡镇煤矿担任领导职务,挣取高工资。那些没有倒闭、苟延残喘的国营煤矿,不得不来到路边,招收廉价的农民工下井,或则干脆承包出去让农民干。使得国营煤矿的一线工人基本也成了农民工。

  农民矿工吃苦耐劳固然可敬,但下井挖煤的这部分农民工,是一群什么样的农民呢?他们是农村中素质最差、文盲半文盲、没有一技之长的贫困农民。一次,在一个国营煤矿的井下,我发现挖煤的农民工中,不但有包括聋哑人、憨傻人在内的残疾人,还有未成年人。他们除了出卖体力,一无所能。

  煤矿是高危行业,井下阴暗潮湿,时刻受到“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现在下去了,8个钟头后能不能上来,谁也不敢打包票。正如我在《煤矿安全知识顺口溜100句》一书的联系函中写到:“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劳动现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地方政府监管不力。这些问题,固然与矿难发生有一定关系,但根本原因是矿工大多是农民工,他们文化程度太低、安全知识太差。他们拿起锄头就下地,放下锄头就下井,根本不适合从事井下工作。但现阶段,除了他们,谁愿意下井?”

  农民工也知道下井危险,可他们没有办法。他们往往因生活所迫,不得不拿生命做赌注下井挖煤。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盼望发生矿难。因为,一旦自己被“矿难”了,矿方可以赔家里几十万元钱。几十万元,对一个极其贫困的农村家庭来说,足以改变一家人的命运。在他们看来,拿自己的生命换取家里其他人命运的改变,值!

  《搜狐博客》里,有篇文章这样写到:几年前,贵州一个地方发生矿难,记者到当地采访时,发现当地安全设施简陋、非法开采的矿井特别多。记者问死者家属:“知不知道到这样的矿井采矿非常危险?”得到的回答是“知道”。“明明知道非常危险怎么还要下去?”“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矿主可以赔6万块钱。”记者愕然。更让记者揪心的是,矿难家属在说这些话的时候语气平静,就跟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愿买愿卖一样。在这些地方有一个矿工和矿主彼此心知肚明的“规则”:一条人命6万元,矿主、矿工及家属都能接受,万一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现钱一点,双方相安无事,绝不纠缠。

  在几年前的贵州,6万元对一些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现在和将来的全部生计。为了自己及全家人的生计,生活极其困苦的矿工们挺而走险,甚至不惜以命博钱。他们一无所有,除了身体以外,他们再没有别的什么赖以生存、养家糊口的技术、资金等本钱。为此,他们只有拿身体博钱,拿命博钱。

  《安全生产论坛》里,“雨中醉草”这样写到:近日,笔者偶然接触到一个因广东煤矿整顿而赋闲在家的矿工,和他一番交谈令我感到震惊。他有一儿一女,一人上初中一个读小学,父亲几年前患病去世,留下一笔债务,六十多岁的母亲因为长年劳累积下一身病痛,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妻子不堪生活压力,几年前借口出外打工却走上卖淫色骗的犯罪道路,现在监狱服刑。全家的生活重担就落在他一个人身上,靠他在煤矿挖煤和平时种点地维持,而最令他难堪的是妻子的卖淫色骗犯罪,这使他在村子里抬不头。他说初中的女儿学习不错,要不是在亲朋戚友的一点资助,女儿肯定辍学了,不过读完初中女儿肯定得出去打工了,因为他根本就无能力负担。背负来自生活和社会的压力,他感觉生不如死,他想到过自杀,只是扔不下幼小的孩子和年迈的母亲。当说到煤矿安全上来的时候,他竟苦笑一声:“怎么我就不遇上矿难呢!”他说,如果他矿难了,别说赔二十万,就是赔个十万八万,他的孩子就能继续上学,他年迈多病的母亲就能上医院看看病。他说他不懂矿井的安全知识,也不想去学习它,他也不关心矿上安不安全,他只关心每天能挖多少煤。

  写到这里,使我想起刚刚颁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我认为,这个规定听起来很美,就是不太切合实际,执行起来农民矿工都不会答应。

  矿工为什么不答应?因为,无论国营还是个体煤矿,多年来实行的都是绩效工资制,即挖上来一吨煤付给矿工一定的钱,挖不上来煤就没有一分钱。矿工拒绝下井作业,就意味着自己得不到一分钱,矿工肯定不干。再是从我下井了解的情况看,矿工挖煤时,是不希望领导在身边的。因为领导在身边,有可能影响其挖煤,少挖煤就少挣钱,矿工自然也不乐意。至于说“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农民矿工一点意义都没有。因为,他们的工资与出煤量挂钩,福利等待遇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人真正订。他们不会在一个煤矿长期干下去,他们哪里挣钱容易就到哪里去。

  规定矿领导与矿工同上同下,其目的是把矿领导的生命与矿工的安全绑在一起,减少矿难的发生。但矿工清楚,井下一人违规,众人陪葬。井下太复杂,巷道纵横几千米、几十千米甚至上百千米,几十号、几百号,上千号工人分布在不同的工作面、巷道里作业,即使领导下井了,又能看住哪里?又能对安全起到多大作用?

  2002年06月2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鸡西“六•二0”特大矿难,115人遇难,其中包括正在井下检查工作的鸡西矿业集团总经理赵文林和四名随行的处级干部及两名电视台记者。

  六月二十日早晨八时三十分,鸡西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赵文林下井对城子河矿进行工作检查,随同的人还有经理办公室主任、城河子矿党委书记和矿长、集团公司机电装备部副部长等四名处级干部,另外还有两名电视台记者等二十余人。

  赵文林,鸡西煤校毕业,高级工程师,正厅(局)级干部,下井检查安全尚且如此。其他煤矿干部下井,又能如何?

  农民矿工下井的目的是为了挣钱。挣够需要的钱后,就告别那个要命的地方,不再下井了。说与挣钱无关的任何话,对他们来说都是瞎扯淡。

  要打开这个死结,其实很简单,就是用大学毕业生取代农民矿工。

  有人会笑我天方夜谭。君不见,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煤矿工人,都是大学毕业生。在发达国家,不是大学毕业生,就没资格当煤矿工人。我国现在有550万煤矿职工,其中农民工占70%,也就是不到400万人。这些年,毕业没找到工作的男大学生有多少?我想,足以比400万多。大学生只所以宁愿当屠夫、掏粪工或干脆赋闲在家,也不愿做煤矿工人,是因为煤矿待遇太低、太危险,待遇与危险程度极不相符。山西等省早就规定“煤矿死亡赔偿金不低于20万元”(实际现在已经涨到了50到100万元),为什么不规定煤矿工人的年收入不得低于20万元或100万元?如果这样规定了,还轮得上农民工干煤矿吗?那将是清一色的大学生煤矿工人。

  二、矿主要钱不要命

  马克思说过:“资本有了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便活跃起来,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

  干煤矿有多大的利润?那可是一本万利呀!黑心矿主不但敢践踏一切法律,而且还敢冒绞首的危险。

  据《中国煤炭新闻网》华北之声报道:4月22日晚9点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原王边庄矿)发生重特大瓦斯突出安全事故,当场造成12人死亡,矿方为了逃避责任和处分,对此次矿难进行了私下解决,巨额赔偿,花千万巨款瞒报矿难事故。后媒体又报道,他只所以花千万元巨款瞒报,是因为他一个月就盈利4000多万元。

  伊川县矿难,有一位遇难矿工还不到18岁,赔了55万元。在伊川县当地,55万元可以买一套比较好的住房;在北京,半套住房也买不了。55万元,是当时当地卖900吨煤的价钱。如果用火车拉,就是15车皮煤。一个18岁的生命没了,给人家家人不到半套北京住房或15车皮煤,是不是太少了。这就是矿主为什么不重视安全投入,不怕矿工死亡,要钱不要命的原因。

  2009年元月,我在媒体上发表了《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是赔偿标准太低责任追究太轻》一文,提出“赔就让他赔个倾家荡产,究就究他牢狱终生。”

  由此我想到美国矿难。2010年4月5日,美国爆发了一场矿难,奥巴马总统在悼念仪式上神色严峻的致悼词,并念出29位遇难矿工的姓名,美国矿难家属得到的补偿是:每人300万美元(两千多万人民币)+5年工资(一年5万多美元)+亲属保险(一辈子的保险,每年五千美元)+子女大学学费(一年学费两万到3万),合计每人总共357万美元(两千五百多万人民币)。就是这样,一个遇难者的女儿还是不接受这个赔偿!她说:“我的爸爸是无价的,DonBlankenship(煤矿公司老板)没有足够的钱赔偿我(赔不起)?”

  且接受此赔偿方案并不影响家属提出额外的法律诉讼。出事的煤炭公司表示,希望使遇难者家属此生能不再为金钱烦恼。

  消息传来,令人大骇。国人当然有理由不可思议,3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已经高达2500万人民币。除了金钱,还有子女的医保费和大学学费。更值得提及的是,即便家属照单全收这些赔偿,还可以提出法律诉讼。

  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永恒主题。不论是国有煤矿还是个体煤矿,这一点是相同的。我国煤矿之所以重生产轻安全,一是因为死得起人,矿难赔偿与煤矿的盈利相比,太微不足道了;二是发生矿难后,对矿主特别是国营煤矿矿长(经理)的处罚太轻了。

  这个死结可以这样解开:规定一旦发生矿难,煤矿赔偿到“遇难者家属此生不再为金钱烦恼”为止,矿主或国营煤矿矿长(经理)承担刑事责任到牢狱终生。可以规定,死一人判坐牢一年,死100人就判他坐牢100年。不要枪毙他们,要让他们老死狱中。

  这样,谁还敢不重视煤矿安全?谁还敢不在安全上投入?谁还敢蔑视矿工生命?

  这些年,我们的煤矿法律法规已滞后于安全形势的需要,显得过于仁慈了。岂不知,对黑心矿主和国营煤矿矿长(经理)的仁慈,就是对矿工的犯罪。这些年,我们已经失去太多太多的兄弟生命了,我们已经使太多的矿工家庭支离破碎,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子女失去父亲。我们要提高矿工的整体素质,只有让大学生取代农民工,才能增加矿工的自我保安能力,减少矿难的发生。我们也只有让要钱不要命的黑心矿主和国营煤矿的矿长(经理)倾家荡产、牢狱终生,他们才会真正把安全当回事,把矿工生命当回事,才会认真执行各项煤矿安全规定,才会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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