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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探讨

2007-1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我们将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称为“三合一”现象。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商品需求的日趋扩大,个体、私营经济逐渐成为政府鼓励和支持的经济类型,家庭作坊式的加工生产和沿街商业用房的开发利用发展迅猛。笔者通过对本辖区“三合一”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对“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三合一”建筑的形成原因
  
  近年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多次部署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但收效甚微,“三合一”场所还是普遍存在,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乡镇政府为搞活经济,提高GDP总量,大力发展个体民营经济,对“三合一”建筑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领导怕影响稳定发展的局面和地区经济的基础,对“三合一”建筑治理不力。
  
  二是有的建筑工程验收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申报的是办公,验收后再私自改变为住宿或仓库,导致“三合一”形成,建设、工商、劳动等主要部门综合协调、联合执法机制没有形成,未把住“源头关”。
  
  三是有的生产企业无力建设或租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独立标准厂房,只能租用居民住宅搞生产,更不可能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导致“三合一”建筑难以彻底整治。
  
  四是规划建设上先天不足。一部分市场、园区在开发建设时没有考虑配套的员工住宿及生活设施,为解决住宿问题,方便员工生产生活,就在厂房或仓库的某个角落搭建员工宿舍,形成“三合一”。
  
  五是社会从业人员没有认识到“三合一”建筑的危害性,盲目的只求有份工作,助长了“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六是有的建筑“三合一”现象随生产、销售呈周期性、季节性,生产时形成“三合一”,不生产时不形成“三合一”。
  
  二、“三合一”建筑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设计不规范。经调查,凡“三合一”建筑都不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造的。一是多为改建建筑。有的设置在同一座平房建筑物内,有的设置在同一幢高层建筑物内,有的是租赁或利用倒闭的厂房,有的是由民用住宅改建的,并不适合作为经营(生产、加工、储存、住宿等)用途,有的甚至将人员住宿场所设置在简易木阁楼和木质夹层内。二是大多数“三合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其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职工宿舍的布置都由企业经营者自行安排,随意性极大,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经营(生产、加工、仓储等)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小,疏散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消防隐患。特别是大部分建筑只有一部疏散楼梯,且为敞开式,大多数房间窗户安装有防盗铁窗。
  
  2、业主防范意识淡薄。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只重利益,忽视安全,员工文化素质低,消防安全意识匮乏,灭火和逃生技能不足,对火灾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门面房面积小,建筑物情况都在视野范围内,一旦发生火灾,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许多建筑没有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没有配置或没有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更没有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易造成群死群伤。
  
  3、管理十分混乱。目前大多商业用房都是以私人产权买断的形式,其室内的使用、布局、装修等往往不受有关法律、规章的制约,造成同一幢建筑,多家使用,产权独立,无物业管理,使用单位各自为政,用途不一,经营(生产、加工、储存、住宿等)拥挤混乱,人员密集,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原料性能复杂,仓库堆放混乱。
  
  三、“三合一”建筑的整治措施
  
  1、用法律手段规范“三合一”监督。《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三合一”建筑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三合一”建筑缺乏消防监督的法律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都没有涉及到对“三合一”的行政处罚尺度,这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消防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商等部门研究制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和防火要求。这样才能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三合一”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好地遏制和减少“三合一”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2、用技术手段预防“三合一”火灾。
  
  一是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对现有的经营(含储存、加工、生产等)场所与住宿场所(住宅)为一体的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墙、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人员住宿房间必须开设外窗作为疏散救人的第二通道,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严禁设置卷帘门。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二是楼梯间和人员住宿场所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火场产生的烟雾与热量,影响疏散人员的视线,导致人员缺氧而窒息死亡,造成火势的蔓延,妨碍战斗员的侦察救人和进攻,有效的排烟排热,可以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防止人员中毒窒息,延缓火势的发展,改变火势的蔓延方向,利于灭火进攻。因此,“三合一”建筑楼梯间和人员住宿场所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三是设置简易喷淋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合一”建筑内宜设置简易喷淋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对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暂时共用安全出口的场所,必须设置简易喷淋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室内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顶水箱供水方式。
  
  3、用行政手段遏制“三合一”发展。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三合一”建筑模式的形成,遏止“三合一”建筑继续发展蔓延的势头。严格把握“在经营(含生产、加工、储存等)建筑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场所”的设计原则。建筑立项、设计等环节中必须明确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建筑设计中的“三合一”建筑形式;消防部门加强建筑消防审核、验收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城建和消防部门应控制业主擅自变更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严禁将居住楼改为生产型建筑,更不允许改为集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必须取得“消防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办理;公安派出所必须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并结合治安管理,充分掌握辖区内经营(生产、加工、储存等)场所人员的住宿情况,对发现的“三合一”建筑要及时报消防机构。
  
  4、用宣传手段告知“三合一”危害。积极发动新闻媒体、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单位自身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业主的宣传,应通过具体活生生、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教育和说明,使其知道“三合一”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必将人财两空,从而推动业主积极整改。对员工的宣传,应充分指出企业“三合一”现象对其生命的威胁,使其认识到危险性而自觉抵制。对广大社会群众,重点阐明“三合一”对其家庭、社区、乡村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使其能主动举报。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