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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工作初探

2009-10-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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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2005年被县委、县政府抽派到奋进煤矿从事安全督察工作的。

  驻煤矿之初,我就深知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年的督察实践,使自己更加深刻认识到,煤矿安全督察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卫士”,肩负着监督监察所驻煤矿安全的重要使命。实行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特别规定”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需要;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杜绝矿难的需要;是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治久安之计。如何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不辜负县委、县政府的重托,不辜负广大矿工的期望,是自己一直努力的方向。下面,我就根据本人驻煤矿实际,对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工作的内容、方式及方法等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并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也是安全督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同生产和其它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它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和处理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党和国家确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是根据煤矿条件、生产特点、客观规律、历史的经验教训,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方针。煤矿生产绝大多数在地下作业,工作场所狭窄、黑暗、潮湿和经常移动,多工种交叉作业,并且要同矿压、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进行斗争。因此,煤矿生产的全过程中必须时时、事事、处处地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安全第一”是保证矿工生命安全的需要。生产力三要素中,人是决定的因素,不保障工人的生命与健康,生产就无法发展。党和政府关心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矿工是弱势群体,如果发生一次矿难,死去一个矿工,就会使一个家庭残缺并失去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给社会增加一份贫困和不安定因素。

  二、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牢记并严格执行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指令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煤矿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作为选拨、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承包内容,完不成安全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格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矿工有安全感。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第一“十条标准”的原则及内涵,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和规定等。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以此作为安全督察工作的准则。牢记《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安全法规的规定,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作遵章守法的模范。在安全督察中,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要坚持经常深入井下,对所驻煤矿的安全负起责任。发现不安全问题,一定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令其停止生产。如果发现有造成事故的紧急情况,要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另行处理。对事故追查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应熟练掌握并坚决贯彻有关煤矿安全法规

  近年来,国家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了许多有关煤矿安全的法规。作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和第115条,第八章渎职罪第187条;

  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国有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瓦斯治理50条》、《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查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关于强化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处罚违法违规冒险生产行为的有关规定》等。

  坚决贯彻煤矿安全法规,是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确保煤矿安全不出事故的需要。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督察煤矿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法规的尊严。煤矿安全法规是科学的总结,是矿工血的教训换来的。煤矿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运用。特别是当效益与不安全因素发生矛盾时,决不能忽视安全,更不能置安全于不顾。要教育煤矿干部,那样做是很危险的,很可能使自己走上犯罪和坐牢的道路。作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一定要使自己所驻煤矿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以身作则,制止“三违”,规范矿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章现象。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坚决改变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不良风气,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百分之百地执行煤矿安全法规,对违章人员要百分之百地给予处罚。凡是发生责任事故,一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者,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决不能借口以教育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不了了之。

  3、大力进行安全法规宣传,增强矿工的安全意识。俗话说:“徒法不以自行”。这就是说,法再好,也不会自行执行。安全法规,只有被广大矿工了解和掌握,才能真正收到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反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四、驻煤矿安全督察员的权力及必须具备的素质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伊办[2005]5号文件规定督察员具有以下权力: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

  3、有权参加设计,安全措施的审查。

  4、有仅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6、有权下发《限产整顿通知书》和《停产整顿通知书》等。

  五、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是县委、县政府派驻的,代表县委、县政府对所驻煤矿行使督察职权。我认为,身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为使自己能有效的行使上级给予的权力,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责任心强,政策性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因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一般是独立工作,如果责任心不强,查隐患走马观花,就会酿成大祸;如果政策性不强,滥用职权,越轨执法,甚至以权谋私,贪脏枉法,也必然损害上级单位的形象和权威。安全督察就是执法,因此督察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得罪人,不怕“穿小鞋”,不怕讽刺挖苦和“六亲不认”的“三铁精神”(铁面孔、铁心肠、铁手腕)。

  2、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热心于煤矿安全督察工作,懂技术,有现场经验。因为不热心煤矿安全督察工作,就不能保证经常驻煤矿。不懂技术,就无法督察,没有现场经验就看不出问题,更不能解决问题。

  3、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坚持经常下井。因为煤矿安全的现场在井下,不能坚持下井,什么安全问题也发现不了,也就失去了督察的作用。

  六、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驻煤矿安全督察员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首先要坚持每天24小时驻煤矿,其次要有认真严细、实事求是、雷厉风行,密切联系矿工的工作作风。

  1、认真严细的工作作风。认真是指严肃对待从事的工作,不马虎。认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是搞好安全督察的基础。严是指严格,就是要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监查,不徇私情,执法如山。细是指细心和细致。工作中要细心观察,细致分析,从而较多地发现安全隐患,并找出原因,使这些隐患及时得到消除。

  2、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就是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安全督察工作是一个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在监督监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反映汇报处理问题时要真实准确,不抱成见,没有“水份”,不说假话。说话、办事要有依据,要可靠。

  3、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雷厉风行是指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工作不拖拉。煤矿生产不安全因素多,驻煤矿督察员现场监督监查时,发现隐患而迟疑不决,拖拖拉拉,就会殆误时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必须严格制止,果断处理,决不迁就。对驻煤矿督察员来说,雷厉风行还包括工作要高速度、高效率、高质量。

  4、密切联系矿工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矿工,认真听取矿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既便于搞清煤矿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能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广大矿工的监督之下,使安全督察工作扎根于矿工之中,得到矿工的支持和帮助。因此,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心中要有矿工,要经常深入井下。只有心中有矿工,才能接近矿工,依靠矿工,了解矿工对安全生产的呼声和愿望。只有经常深入井下,才能到达一线工作场所,维护矿工的利益,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煤矿安全督察工作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安全督察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基础。这就需要驻煤矿安全督察员掌握煤矿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因此,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自觉地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这不仅是煤矿生产特殊条件的要求,也是搞好煤矿安全督察工作的基本保证。

  七、驻煤矿安全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肩负着一个煤矿安全工作的神圣使命,具有以下基本工作职责:

  1、对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区投产验收。

  3、参与安全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监督监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监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

  5、参与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监督所驻煤矿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6、监督监查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7、组织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经验,向所驻煤矿提出安全工作政策和建议。

  8、及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所驻煤矿按期上报事故,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查。

  9、监督管理矿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10、监督监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与执行。

  11、配合和帮助群众团体做好群众安全监督监查工作和开展安全监查工作,督促所驻煤矿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意见。

  12、督促监查所驻煤矿安全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技术学习,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

  八、驻煤矿安全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安全督察工作是在煤矿的全系统、全方位和生产的全过程中进行的,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变化、工作地点的不同,作业性质不一,以及安全状况各异,根据本人安全督察的实践,经归纳整理,主要有四种安全督察工作的方式:

  1、视时督察

  视时督察是在某些时间,某个季节开展安全督察活动。如根据经验,每年的汛期,高山地区地下水较大,奋进煤矿发生过多起汛期透水事故。于是,我们就在汛期开展了重点防治水的专题工作。再如,根据事故多发时间,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开展安全督察活动,也是视时督察。

  2、重点督察

  重点督察是对督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的确定督察重点。如对煤与瓦期突出层的开采,重点开采第一分层,石门揭开煤层,突出的预测预报,防突措施的落实等。当安全督察的重点确定之后,就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重点场所的督察工作:

  ①严格审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督促实施;

  ②选派有经验,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安监人员到现场实施安检;

  ③增加对重点场所的督察次数;

  ④采取强有力的督察手段。

  3、一般督察

  一般督察就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督察工作,亦称常规督察。

  4、特殊督察

  特殊督察亦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方法进行的督察工作。所谓特殊情况,多指事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常规督察已不合适,首要的是指挥和帮助撤出工人或进行抢救,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这就要求督察员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才能胜任特殊情况下的督察。

  总之,依据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督察方式,并且要以煤矿安全为目的,以有利于安全为准则。此外,在安全督察活动中,要目的明确,要求具体,重点突出,要紧紧围绕防止事故搞督察。

  首先,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法规,使全体矿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遵章守纪的法制观念。

  其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本着“三定”的原则,即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整改期限,搞好隐患整改。特别是对重大隐患,一定要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声。

  第三,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安全督察活动,使安全督察工作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要注意抓典型,树榜样,推动安全工作。

  九、驻煤矿安全督察员的工作方法

  关于驻煤矿安全督察方法,从督察实践中,大体又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简单的方法:

  1、安全督察工作“四步”法。

  ①通过“观看”和“查找”,捕捉信息。

  观看:就是看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情况、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等。查找:就是凭专业技能,检测仪器,查找不安全因素,查找事故隐患,查找事故预兆。要求在督察范围内,既要观看也要查找。观看要仔细、全面,查找要认真、彻底。

  ②通过分析,判断和检验,甄别信息。

  掌握情况(捕捉)信息之后,就要进行甄别。甄别信息的方法是分析、判断和检验。即凭经验、技能来分析、判断,并做结论。

  ③通过下达隐患整改意见书,进行反馈信息。

  ④通过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方法,获得效果信息。

  2、督察和服务相结合的方法:督察和服务相结合,就是“督中有帮,帮中有督,督帮结合,不离原则”。这也是搞好安全督察的重要方法之一。在采用督察和服务相结合的方法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经常深入矿井,熟悉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情况,班组情况,作业方式、方法等。分析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掌握第一手材料。

  ②学习安全法规,管理知识和灾害防治技能,遇事能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③积极协助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全体矿工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④及时收集并传播安全生产经验,协助企业搞好全面安全管理。

  ⑤督促煤矿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新的安全设备。

  十、驻煤矿安全督察的主要内容

  安全督察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督察要深入区队、班组,督察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及矿工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

  1、查思想。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督察煤矿领导和矿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如煤矿领导是否真正重视安全,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矿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2、查制度。主要督察煤矿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上“第一”的位置,是否真正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五同时”是否得到落实;煤矿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专职机构是否健全,矿工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要求是否得到落实。此外,还要督察煤矿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矿工的培训教育制度;各工种的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深入矿井现场,督察煤矿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例如,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矿井通风情况;采区或工作面的两个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矿井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等灾害情况;防漏电、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矿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煤矿的要害部位和重点设备,如主通风机房,煤矿器材库,变配电房,压风机房,绞车房等,都要严格督察。

  十一、驻煤矿安全督察日常督察的基本要求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日常安全督察是其主要内容。在其日常安全督察中,要坚持做到以下七个字。

  1、“查”。督察路线不受被查单位的限制,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每到一处必须全面细致的进行督察,决不图形式,走过场。

  2、“帮”。帮助被督察单位解决问题,能办的立即办,不能立即办的应帮助限期解决,以消除隐患为目的。

  3、“停”。发现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追”。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当面追究责任,令其改正。

  5、“回”。即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停止一处整改一处,搞好一处,并及时回头复查。

  6、“蹲”。必要时,派人蹲点,盯住不放,帮助想办法,订措施,督促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7、“出”。对疑难和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而不决,影响煤矿安全。

  总之,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制度是新生事物,是无数矿难血的教训的结果,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作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始终牢记自己肩上的责任,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创造性的在自己的岗位上发奋工作。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危险,经常下井。用自己的辛勤汗水甚至生命的代价,确保一矿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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