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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重罚

2003-12-1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7月份以来,重特大事故又不少:13日河南登封县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一个月内,河北邯郸、江西吉水、山东枣庄、重庆沙坪坝各有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此间,河北辛集一烟花爆竹企业发生爆炸。8月中旬,山西又连续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这些事故造成的伤亡惨重,社会影响恶劣。面对惨痛的事故,人们还能说什么呢?以往人们就曾面对事故惋惜过,悲伤过,悔恨过,也痛恨过,今天、明天……难道让人们面对鲜血和死亡只能惋惜、悲伤、悔恨和痛恨吗?

近日翻阅一本同业杂志,被它卷首语的大字标题吸引住了:“罚得太轻,杀得太少”!文章讲的是环境污染方面的事情。关于罚,文章写道:要整治须用重典。对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经济上罚他个倾家荡产。关于杀,文章写道:污染环境就是图财害命。在刑事责任上,要“杀人偿命”,不上死刑不足以震撼那些“惟利是图”的恶人。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也是同一个道理。据媒体报道,在对山西吕梁地区孟南庄今年“3·22”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处理中,对孟南庄煤矿罚款2118.58万元人民币。据悉,这是中国近几年来对发生矿难事故单位处罚最重的一起。

对这起重罚,人们看法不一。有些人认为,从过去的行政、刑事处分转变为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重罚是提高煤矿业主安全意识的有效办法。也有些人认为,重罚有点“惩办主义”味道。更有人明确认为,此次给予孟南庄的重罚,对制止非法开采、事故多发会起一定作用,但不会起根本作用,因为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是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让懂行的人管煤矿。不论人们持何种看法,重罚对于遏制事故多发能起一定作用,积极效果是主要的,对这一点大概无人否认。既然如此,当重罚必重罚,要让那些惟利是图的人“事先”就有一种对“事后”的恐惧心理才行。

我们总讲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罚就是加大力度。现在不是重罚多了,而是少了。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有对违法行为实施重罚的法律规定。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重罚也必然是管理的必要手段。在交通、清洁卫生、环保等领域,人们都在酝酿着重罚。近日读报看到一则消息,《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稿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中有一条: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要处以最高1.5万元罚款。可能有人会问:重罚也不管用怎么办?这种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别忘了:借债还钱,杀人偿命。

罚与杀都是手段不是目的,但要达到目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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