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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和对策

2022-03-0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就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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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就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
关键词:安全生产  事故频发  原因和对策

        0 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腿,全国各地的经济建没工作正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矿山、道路、建筑、工厂无不表现出勃勃生机。但是,就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全国各地的安全事故也在不断发生,并呈上升的势头,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安全意识不强,制度形同虚设 

        2003年11月1口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国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的标志。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些与《安全生产法》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发的《建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的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就是在这么多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的过程中,我国各地的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先是盂南庄煤矿的瓦斯爆炸,造成厂62人命丧黄泉;接着是黑龙江省鸡西特大矿难,造成115人踏上不归之路。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灯会发生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广;同日,山西灵石煤矿又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2月15日下午,浙江海宁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9人死亡,同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又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这一系列的血案反映出一个共同的事故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在有些事故的现场,规章制度、安全标语随处可见,操作规程制定了一大堆,但在执行中都成了摆设,领导把规章制度当成了儿戏,工人一问三不知。   

        2 流于形式、安于现状,造成安全隐患处处可见

        安全管理会议大开、小开,安全管理的组织上建下建,但真正实干的太少,要么资金措施不到位,要么人员制度不到位;总之,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名存实亡。每当有上级部门来参观、检查、达标升级验收时,企业领导就大张旗鼓的抓一阵子安全,对职工考核严上加严。还郑重声明,谁影响了达标升级和考评,就砸谁的饭碗。可是,检查一过,又是一切照旧。有的企业安全生产刚刚取得一些成绩,就自以为安全管理的水平达到了最高境界,于是管理者从真抓实干到一般号召,职工也由高度警惕到慢慢放松和忽视,认为只要生产正常了,一切就都安全了,结果最后在大意中栽了根头,造成经济效益和生命财产的双重损失。

  3 粗心大意、违章冒险,检查不细、整改不严;造成事故频繁发生

        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在一瞬间的疏忽中,这归根结底还是预防意识不够。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粗心大意、违章冒险造成的伤害,这也是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原则。

        另外,整改不严,检查不细也是造成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安全检查要么什么问题也没有检查出来,要么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不积极加以整改,安全措施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大海捞针还难,但请客送礼却挥金如土,结果安全隐患不断增加,最终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上几点只是本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尚有许多原因需要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加以总结。要想真正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下去,总结各地的经验和教驯,我认为必须要认真确立以下几个观念。

        4 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确立几个观念

        4.1 预防观。安全生产是关系人命的大事,任何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酿成悲剧。有道是:“事未至而预图,则处之常有余;事即至而后计,则应之常不足”,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亡羊补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羊”毕竟丢了,且“补牢”是以“亡羊”为代价的。因此我认为:一切事故都源于隐患,唯有加强源头预防,才是根除隐患的治本之策。
        4.2 基础观。安全生产无小事,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离不开基础工作。从近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情况看,许多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实行,致使基础工作薄弱的局面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安全于不顾,该投入的资金不投入,该改造的设备不改造,该执行的制度不执行,该遵守的规程不遵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还在生产经营,最终酿成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4.3 责任观。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所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基层单位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形成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4.4 落实观。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问题,必须要严格管理、狠抓落实,特别是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抓实,安全基础工作要夯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总之,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就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坚持安全法制教育经常化,组织好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职工的学习培训,使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同时还要尽快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和安全监管的执法体系,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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