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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单位的法律责任及权利

2005-09-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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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规定,被监察单位应负以下法律责任:

     1、被监察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被监察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被监察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监察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由于被监察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被监察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监察企业的权利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中规定:

    “被处罚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有权拒绝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生产指令,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

    但是,“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监察企业有权对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中规定:

     “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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