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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新南威尔士州职安局

2007-12-17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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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半球的金秋十月,却是南半球的春末夏初。此间,我随国家安监总局的一个考察团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作了为期11天的工作考察。既然是工作考察,主题当然是与业务紧密相关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考察团于10月18日抵达悉尼,就在当天下午4点,我们在翻译的引导下来到了新南威尔士州职业安全健康局。负责该州有关事务的澳大利亚议员大卫•伟利和职业安全健康局局长史蒂芬•施瓦林(Stephen  Swadling)等3人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带着我们参观了职业安全健康局办公室后,在其会议室进行了约两个小时的座谈。通过一个又一个询问和解答,我们对澳大利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澳大利亚针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以2001年修订后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为据。该标准由国际劳工组织推行,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并纳入实行国政府的法制管理。再就是严格执行由国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条例。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条例的执行,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监督委员会(相当于企业工会),10人左右的小企业,也就是说不宜成立监督委员会的,就委托一个代表。委员会成员和受委托代表,要经过政府职业安全健康局4天的专业培训。监督委员会定期开会研究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书面向雇主提出。企业雇主如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改进,一旦发生事故将受到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二是州职业安全健康局聘有300个调查员,分布在各行各业的企业中实施监督。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调查操作工人有无上岗证,发现企业存在什么问题,对企业生产风险进行评估,给雇主提出改进意见,并将调查的情况书面报告职业安全健康局,由职业安全健康局专人负责审查和处理调查报告,同时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局对自己的工作所进行的考察和监督。

  三是职业安全健康局的职责。该局的职责是对地面作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地下作业的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由矿业部门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很大的。根据调查员书面报告的情况,一天24小时,随时可到企业去检查,如发现调查员提出的问题尚未改进,即可依法对企业进行额度很大的罚款,严重的会导致企业倒闭。

  澳大利亚实行工伤强制保险,保险费按企业发生事故多少确定比例进行收取,事故多的比例高,事故少的比例低。每个企业雇主都必须按缴纳保险费的3%~4%向职业安全健康局缴纳管理费。职业安全健康局负责帮助事故伤残者处理保险赔偿,根据医生的鉴定帮助伤者回到原工作岗位或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于终生残障者,澳大利亚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工伤死亡的赔偿大致在25万澳元(按现值折合人民币170万元),相当于一个工人5年的年薪(澳大利亚工人现平均年薪5.5万澳元)。如工亡者家属对赔偿不满意还可上诉,法院判决的赔偿与直接按工伤保险处理裁决的赔偿相比,可能多也可能少。

  澳大利亚在应急管理方面,建立并实行的是“999”应急系统,实行统一接警和处警。当接到灾害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报警后,由相关的应急救援机构赶赴现场抢险,由四星级的警官负责现场指挥。现场抢险之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再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座谈虽短暂,深刻的印象却长留心中,特别是该局局长史蒂芬•施瓦林在介绍总体情况时说的一番话,一直在我耳畔回响:“职业安全健康局的权威性是很强的,主要得益于对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认真执行,以及对违章行为和工伤事故的严肃处理。违章行为与因违章导致的工伤事故,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危及受伤工人的健康和再就业,伤害工亡者亲属的感情和生活;因此,雇主不敢轻易地违规生产,工人也不敢随便地违章作业。雇主即使对专找生产过程中有无安全问题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不欢迎,也不敢冒然得罪他们,不仅如此,还会给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监督委员会和其委托的代表提供开会挑毛病的场所。”

  为了实地印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在墨尔本,我和团长在早饭前暗访了宾馆旁的两个建筑工地,感受最深的是,施工防护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第一个工地虽是二层楼的低层建筑,但是搭建的施工脚手架的支架、踏板、护栏和梯步,采用的全是金属标准件。支架和横担是“工”字钢,金属踏板是满铺的,钢管护栏是双层的,平板梯步是防滑的(图三)。第二个工地是一个20多层的高层建筑,采用了全封闭施工。临街的人行道用金属标准件搭建了无缝隙的安全防护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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