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说明

日本矿山安全管理的特点

2007-12-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日本是一个煤矿资源贫乏的国家。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煤炭开采业作为重要基础产业,对日本的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50年前后,作为日本唯一的能源,煤炭工业对其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生活的安定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日本已基本退出了煤炭开采市场,井工煤矿只保留了1个年产精煤70万t的钏路煤矿。日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历程基本上经历了一个发展—产量增加—事故多发—加强监管—技术开发—逐步好转的过程,其在煤矿安全管理上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日本煤炭工业简况
  1950年,日本经济发展步入稳定期,煤炭开始进入生产过剩阶段,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大量积压,出现了经营赤字。煤炭的价格经过大幅度的调整,相继出现了矿山的关闭和职员的离去,并逐步发展成社会问题。1963年,日本的煤炭生产规模为5000万t,政府制定了有关低能效煤矿的治理整顿和促进高效煤矿的现代化政策,开始向煤矿的合理化、缩小规模、关闭方向推进。随后,政府实施了煤炭工业生产规模逐步缩小,生产体制逐步集中的政策。1965年,日本的煤炭生产量为5011万t,煤矿企业数为222个,劳动者人数为11万人。1975年,日本的煤炭生产量降为1860万t,企业数降为35个,劳动者人数降为2万人,同时,政府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1973年和1979年的2次石油危机,为世界能源的需求转换带来了契机。日本政府在综合能源政策的指导下,对煤炭工业重新认识,制定了维持日本煤炭生产,搞活煤炭工业,开发海外煤炭,确保进口等煤炭政策。日本煤炭生产尽管呈缓慢下降趋势,但仍维持在年产近2000万t的水平。1985年以后的能源转型,使日本煤炭生产急速下降,再加上日元汇率的上扬,使一度缩小的国产与海外煤炭差价再度拉大,日本煤炭工业的竞争条件恶化到必须进行调整的程度。
  面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于1987年制订了第八次煤炭价格,1992年开始实行新政策。尽管有煤炭工业自身合理化的努力及需求各方的合作,当时日本煤炭工业的经营状况仍然相当严峻,并且随着煤炭开采的远部化和深部化、矿山劳动者的高龄化,国产与海外煤炭差价的存在等因素,再加上围绕煤炭工业一直不能解决的环境问题,使得1998年日本的煤炭生产量降为369.8万t,煤矿企业数减到2个,劳动者人数减为1490人。现在日本的井工煤矿只有钏路煤矿,年产精煤70万t。与此相对应的是,日本的煤炭进口量,在1998年达到约1.3亿t,2005年达到1.8亿t,并且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日本矿山安全管理的特点
  1.完善的矿山安全监督体制和法律制度
  (1)矿山安全监督体制。二战后,日本以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为中心,把矿山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为了防止对矿山工人造成危害,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日本政府加强了对矿山(包括煤矿)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实行了中央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监督体制,并在《矿山安全法》中对矿山安全监督体制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权范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和完善了矿山安全监督体制。
  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中央原子能安全院,内设矿山安全课、煤炭安全课,对全国各类矿山行使监督职权;在矿山数量较多的市、县设立矿山监督部(产业保安监督部),由经济产业省中央保安院垂直管理,并根据各地区的矿山数量、业务量设立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署),隶属于矿山安全监督部。
  (2)矿山安全法律体系建设。1949年,日本制定了《矿山安全法》,作为部级法令,颁布实施了煤炭、金属、石油3项安全规则。此后,由于灾害的发生、技术的进步等多次作了修改。1994年整合了这3项规则,统一为《矿山安全规则》。
  2005年4月,由于井工开采煤矿大幅减少和安全技术的提高,为了激发民营企业的安全自主性,总结《矿山安全规则》,使之适应现状,提高规则的实效性,日本对《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规则》实施了修订。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将自主安全作为法律的理念执行,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煤矿执行自主安全所必需的支持。

  2.先进的安全理念
  日本在所有工矿企业全面开展了自主保安活动,引入了“零灾害”的理念。二战后,加强了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规范了安全管理体制,采取的模式与我国现在的情况相似,即国家对煤矿企业进行综合监管。完善、强化监督体制,大幅度增加矿务监督官人数,努力防止煤矿事故。但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历了一个事故高发期,特别是1963年三池煤矿煤尘爆炸事故,导致458名矿工死亡;1965年山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37名矿工死亡。这些事故对政府的安全管理理念影响很大,促使政府认识到,单纯通过增加监督官的数量,并不能有效控制煤矿事故的发生,还需要通过发挥企业的自主性,明确经营者的责任,由企业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主体。日本政府开始改变以监督为主的安全管理方法,深入推进自主安全体制。为了健全企业的经营活动,并维护企业的社会信誉,体现尊重、保护矿工生命的原则,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于1973年在全国生产行业中推广“零灾害”运动。1982年,矿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也开始推广这一活动,使煤矿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百万人工伤事故率由1984年的60降到2005年的7。

  3.规范、严格的煤矿安全管理
  (1)严格的管理体制。日本煤矿执行的是自主安全管理和监督安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以自主安全管理为主,监督安全管理为辅。自主安全管理就是矿业所有者及煤矿工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自己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是他律安全管理,在政府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企业内部组织制订相关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在企业内部的作用。日本的《矿山安全法》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体制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煤矿建立健全3套安全管理机构,即:安全委员会、内部安全监督课及安全生产管理课,这3套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实施安全管理。
  (2)严细的安全管理。日本煤矿在安全管理上,除和我国一样建有安全管理机构、制订标准作业规程外,其主要特点是在严细上下功夫。工人上班前,必须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源,然后“手指口述”加以确认,才能开始工作。不懂的事情坚决不做;不清楚的工作必须问清楚后再做;规定不让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这是《矿山安全法》的要求,也是煤矿工人的工作准则。
  (3)先进的管理方法。日本煤矿以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为原则,在全体员工中开展“5S运动”“TPM活动”,团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S运动”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养,彻底暴露设备的隐患,从根本上保证设备的“零缺陷”。“TPM活动”是全员、全过程进行生产保障的意思,包括宣传教育、个别改进、自主保障、事前保障、培养人才、前期管理、品质保障、安全卫生等内容,通过提高人的素质和设备的本质安全,全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完备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日本的《矿山安全规则》将矿井集中监测监控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煤矿的集中监测监控系统采用仪器(传感器)对作业场所进行及时监控管理和作业人员对工作场所进行精确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包括监视、监测、控制、指令等系统以及中心监控室。井下所有人都携带对讲机,可以和地面调度室直接通话,这样任何一个地方发生了事故,井下所有人可以立刻知道,并及时采取防范、急救措施。矿井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对事故和灾害进行预知、预防,确保煤矿安全和有效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集中监视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安全监测设备方面,对井下各种重要设备运转情况或对作业现场及巷道内的可燃性瓦斯、毒性气体、风速、温度等井下环境实施远距离的集中连续监视。传感器分布点面广、数量大,实现了对事故和灾害的早期异常状态的预知、预防;二是生产设备方面,对井下电器设备、通风设备、运输设备、实现了持续远程监视等,并能发出控制信号。

  5.生产的高度机械化、自动化
  日本企业通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解放了人力,减少了事故隐患,提高了安全水平。如钏路煤矿采、掘、开、运、洗、装全部实现了机械化,部分实现了自动化。主提升机房等大型设备都实现了无人值守自动控制;巷道维护采用小型挖掘机,只用一个人就可操作,工作效率高;掘进辅助工作也采用了“旱船”“单轨吊”等机械设备,把人力从运送物料工作中解放出来。

  6.注重矿害的事前防范
  日本将开采造成的地表深陷、地下水污染、废水排放、矸石危害、大气污染等称之为矿害,日本在矿害防治方面有着很完备的法律法规。《矿业法》中第6章关于矿害的赔偿是一项有关矿害(在这里不仅限于煤矿矿害,它包括所有与矿业有关的矿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律。《矿山安全法》也对有关矿山对人身危害的预防、设施安全、矿害防止等基本事项作出了规定。为了预防矿害,钏路煤矿排矸石和洗煤厂的水煤浆处理都是在距离矿井较远的山谷中,而且加强了土地复垦,复垦后的矸石山和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防止了对环境、地下水体等造成污染。

  7.政府对煤矿安全实施积极的补贴政策
 
 日本政府为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1965年设立了确保矿山安全事业费补助金制度,将安全专用设备(包括井下无线通讯系统、煤矿监测系统、矿井一氧化碳自动监控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安全工程、矸石山的安全防治等设为补助对象,加强了安全设施的投入力度,提高了煤矿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彻底扭转了被动的安全形势。同时,制定了《煤炭矿山安全临时处理法》,改善条件不好的煤矿。对于难于确保安全的煤矿,劝告其停止生产,并给予补助。在1961年至1967年间拨款总额达7.38亿日元,顺利关闭了81座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