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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安全管理模式

2007-08-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管理的模式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安全监督机制有关。各国对安全生产都非常重视,但是安全监督机制不同,安全管理的模式差异很大。
  
  德国把职工安全纳入了国家的法制化管理
  
  为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德国制定了“劳动保护法规”,由政府部门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依法行使监察的职能。
  
  全国“精密机械与电力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由“协会”制定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各电力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这些标准、规范也是“法院”判定是否正确遵守行业行为的法定依据。
  
  各电力企业依据这些标准、规范制订各生产单位的“规程”、“制度”、“工作条例”,建立正常的企业生产秩序。
  
  在德国职工的保险是强制性的,按照德国法制规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健康保险”、“退休保险”、“转业保险”以及“伤残保险”。前3种保险费用由企业与个人各承担一半,职工“伤残保险”由企业全部承担。
  
  企业发生了职工伤亡事故,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有警察局、法院、劳动局、以及技术监督公司、保险公司、企业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事故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行业的标准、规定。从“法”的角度来看责任,而不是用“行政”的办法来分析和处理事故。
  
  在生产工作中,职工的安全纳入了国家的法制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安全监察的力度。企业的各级负责人,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直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企业在培训工作中突出了“法制教育”: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什么责任,负什么责任。
  
  企业还请“咨询公司”对企业的各种“规程”、“制度”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要指出存在什么问题,会出什么事,这些事与公司有无关系,出了事公司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可见,在德国,职工的安全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则以资产所有者为主,由包括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的。
  
  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主要认为:人难免要犯错误;出了错误,希望职工自己提出来;出了事,大家共同分析原因,制定出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的措施。如果是不称职、思维不行者,则调离本岗位。通常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处罚太重,人们就不敢承担这类工作了。因此,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是比较“温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