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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液化气站安全评价两年一次

2006-11-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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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据悉,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物品等,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每两年自主选择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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