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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规定:基建须搞地震安全评价

2004-06-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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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都市报海口3月2日讯(记者王海燕)最近,省地震局与省发展计划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规范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然而,全省的抗震设防工作却不容乐观。虽然目前全省已有10个市县制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但只有6个市县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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