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说明

卢湾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011-03-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卢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1.3.2根据《上海市处置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超出本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县、跨多个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

  (4)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

  1.3.3根据《卢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按照《卢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工作。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牵头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日常管理。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生地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从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建立本区危险化学品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测,对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进行监控和分析。

  3.2预防

  3.2.1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本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3.2.2侦检技术准备。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性质,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技术。整合全区化学品检测队伍力量,合理配套、统一调用检测设备设施,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定性和定量的侦检服务。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2各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建议区政府确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区域隔离与防备

  一旦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扩散并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要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

  4.5应急结束

  4.5.1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4.5.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搞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搞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4调查评估

  区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5信息发布

  5.5.1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府新闻办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公安消防、事故救援队、环保、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交通保障

      6.3.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公安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区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2由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

  6.4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5物资保障

  6.5.1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5.2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等按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6医疗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7治安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外围治安警戒,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8科技支撑

  建立重点地区监控平台与区域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时监控系统的对接,重点区域与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平台连接,按照重点地区动态预警要求,实现危险化学品事故远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网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与专家库,完善剧毒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对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积极组织和指导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居民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培训与演练

   7.2.1利用现有安全培训基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2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7.3奖惩

   7.3.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应急办备案。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