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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010-09-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的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城市供水体系的安全可靠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防范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城市安全供水。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供水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2)城市水源因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因战争、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4)供水厂主要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品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成立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委主任曾进为组长,纪委书记蒲兴富,副主任袁金萍、刘仲瑜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由副主任刘仲瑜担任办公主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市政工程处负责人担任。

  2.2 职责与分工

  2.2.1 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全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重大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积极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负责协调对事故发生地的技术、人力、物力支援;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作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区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3.2情况报告

  (1)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所在地应急处理电话或供水企业服务热线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事故单位及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3)重大事故上报要求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上报的内容要真实,并要求同时上报各级应急组织。

  3.2.1上报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伤亡人数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详细联系方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3.2.2上报的形式

  可采用电话、传真、书面送达等形式,确保接收单位接收到。要求:(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建设厅指挥小组,同时报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3.3 应急处置

  3.3.1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好居民的临时供水。

  3.3.2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报告内容,一经核实,立即报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时启动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必要时,应向上级主管报告。

  3.3.3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组织及相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安排和调整工作方案,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保障

  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区市政委。基本功能具备及时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接受、传递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4.2 通讯保障

  建立以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区政府、城市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办公室必须保证随时接收上级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各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3 装备保障

  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4.4 培训演习

   各供水企业要有计划地开展参加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开展城市供水系统应急演练。

  4.5 宣传教育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6  应急终止

  5.1 终止程序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组织指挥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2 后期处置

  发生事故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向事故城市提出改进建议。

  6  附则

  6.1管理与更新

  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出现以下情况可对预案进行修订。

  (1)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它应急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

  (4)供水资源、供水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等

  6.2 奖励与责任

  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对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反法律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