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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2010-04-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保证煤矿企业在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抢险救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薛城区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企业和国有破产改制移交属地安全监管的联创、通晟、甘霖三处煤矿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9人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㈠薛城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煤炭工业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山东煤矿安监局鲁南分局、区政府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办事处)、区煤炭局、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薛城公安分局、区供电局、枣矿集团和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通讯录见附表一)。

  ㈡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煤炭局、枣矿集团负责抢险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2、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地质资料的搜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等煤炭行业部门以外的工作;

  3、山东煤矿安监局鲁南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区域救护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4、薛城公安分局负责协调治安保卫和维护秩序工作;

  5、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6、区供电局负责协调应急供电;

  7、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㈢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抢险救灾工作组(队)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抢险救灾工作组(队),办公室设在区煤炭局。

  1、指挥部办公室:区煤炭局牵头,负责抢险救灾的调度协调、信息发布、编制简报及其它应急综合工作。

  2、抢险救灾指挥组:区煤炭局牵头,由枣矿集团业务部门和救护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法灾变。

  3、井下抢险队: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灾指挥部制定的救灾方案和措施。

  4、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抢险救灾技术专家通讯录见附表二)。

  5、警戒保卫组:薛城公安分局牵头,由事故发生地镇街派出所和驻薛武警、驻军官兵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现场戒严和维护秩序、交通等工作。

  6、物资供应组:区经贸局牵头,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事故单位物资供应站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材料和设备的及时供应。

  7、医疗救护和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由事故单位和区医疗、防疫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卫生院组成。主要负责对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防疫。

  8、善后处理组:有关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9、后勤服务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食宿安排、车辆调度和来人接待等。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㈠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我区特点,煤矿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所有矿井都有发生较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㈡危险性评估。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事故是“一通三防”事故和水害事故。根据我区煤矿企业和联创、通晟、甘霖煤矿煤层开采的地质条件、古井古空分布和历年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甘霖煤矿、联创公司、通晟公司及其周围的煤矿是“一通三防”和水害事故重点防范对象,尤其是山家林井田“4.9”突水事故已打破区域原有的水系平衡,大量采空积水已上升至-150米水平,对周边的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一大安全隐患,通晟公司南部的矿井,位于煤尘易燃易爆区、瓦斯涌出异常区、雨季防洪任务重,必须加强监控治理,重点防范。

  三、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演习训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和煤矿抗灾抢险队伍组成。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区域救护大队实行大、中、小队三级指挥。各煤矿企业按就近原则与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组建成立一定规模的煤矿抗灾抢险队伍(区域矿山救护队人员通讯录见附表三)。

  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区域特点,制定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演习。煤矿抗灾抢险队伍应按照矿井通防、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救灾演习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力。

  四、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

  ㈠煤矿事故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存放。区煤炭局建立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作为事故抢险救灾应急储备;市抢险物资库、附近的矿业集团公司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和省每矿排水设备租赁站作为主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存储备单位通讯录见附表四)。

  ㈡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调运方式。在事故矿井现场不能提供应急物资、设备时,应从区煤炭局建立的煤矿抢险物资储备中心迅速调用各种排水、供风、开关、电缆等机电设备,进行事故抢险。必要时,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可请求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从附近的矿业集团公司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和省煤矿排水设备租赁站调集。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㈠通讯联络

  1、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44122684412280

   夜间值班电话:4412268

  2、区煤炭局调度值班电话:135163785294411417

  3、区安监局值班电话:444118

  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

  5、区域矿山救护队:4073200

  ㈡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区煤炭局、区安监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攻击;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⑷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⑸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⑹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矿井死亡事故报告单详见附表五)。

  ㈢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搞好事故矿井治安和维护矿井周边秩序工作。

  六、煤矿重大事故抢险救灾

  ㈠区煤炭局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过区政府值班室通知抢险救灾总指挥和抢险救灾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成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履行本预案赋予的各项职责。

  ㈡事故抢险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有序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通知、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险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矿山救护队应设立井下救护基地,并设待机小队。

  4、紧急救护原则。抢救人员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实施抢救措施。

  5、通讯畅通原则。井上下应设立专用指挥电话,并保证始终紧跟抢险进度,保持通畅。

  6、做好抢救记录。抢险指挥部必须按事故抢救调度记录要求,将抢救内容仔细、认真、全面记录(抢险救灾调度记录簿内容见附表六)。

  ㈢抢险技术资料

  事故矿井必须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间内,将事故区域最新真实图纸(生产用图)、资料和事故抢险示意图准备齐全,在指挥部上墙张挂,履行提供真实图纸的法律责任。

  ㈣不同类型重大事故的处置

  根据我区煤矿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是“一通三防“事故和水害事故。矿井发生较大事故时,应首先确定事故类别,迅速成立专家组,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水害事故

  发生水害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出水水源、出水量及井下各类水力联系,并根据井下实际开拓情况及人员分布情况,分析研究是否有形成生存气室的可能或其他生存条件的可能。按照事故抢救原则,若存在以上生存条件的可能,应首先制定井下重点区域排水方案及地面施工通风补给钻孔营救方案,并安排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井下和地面有关钻孔施工的准确定位。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救。

  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爆炸可能波及的范围及爆炸对井下巷道、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制定井下抢救营救方案。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全力以赴组织抢险。

  ㈤现场医疗救护和防疫

  应急医疗救护和防疫,主要利用煤矿企业和区医疗、防疫部门的医疗和防疫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和防疫。需要时,由抢险救灾指挥部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和防疫救护队伍及设施(抢险救灾医疗和防疫单位通讯录见附表七)。

  ㈥社会援助

  煤矿企业较大安全事故的抢救,有时需要调集周围单位大量人力、物力、设备或武警官兵进行援助。需要跨地区调集时,由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㈦抢险救灾的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用于抢险救灾物资设备投入和材料消耗等抢险救灾经费应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和矿井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垫支。

  七、其他事项

  1、本《预案》是煤矿企业发生一次(遇险)3-9人较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矿山救护队和武警、公安、保卫部门是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3、对煤矿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煤矿较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名,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