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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010-0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通航水域发生的一般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全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联动,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1.4.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1.4.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运输事故的可能。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4.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政府办副主任、县交通局局长、新津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政府台办、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外事办、县气象局、县安监局、新津县人武部、武警新津县中队等。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职责任务

  2.2.1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协助市上处理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较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等;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2.2.2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交通局:承担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时向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交通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协调全县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县发改局:负责生产企业有关物资和药品器械的储藏和紧急调度。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运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车辆征用,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核查、确定伤亡及失踪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者家属;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运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车辆征用,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核查、确定伤亡及失踪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者家属;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理工作;调集、发放赈灾物资;对生活困难的我县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水上应急工作中由县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

  县国土局:参与引发水上运输事故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事故及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根据需要选派本系统船舶参加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要商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紧急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药品的储存、调度,做好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运输事故。

  县政府台办:协助做好事故中涉台的相关工作。

  县政府外事办:协助获救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遣送和死亡、失踪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理。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水上运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和重要灾害性天气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安全运输事故应急反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新津县人武部、武警新津县中队:负责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2.2.3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值守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救援行动;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以及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和培训工作;与相邻区、县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承担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1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作。

  2.4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由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有资质的相关专业人员和社会力量组成,必要时请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或相邻区、县的水上运输事故救援专业力量给予支持。

  2.5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新津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气象依据;水利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国土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将以上信息通报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交通局负责收集县内相关机构或相关区、县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3.2预警分级

  3.2.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事故;

  (5)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3.2.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航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事故。

  3.2.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3.2.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发布。一般风险信息由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发布气象、水文、地质、航运等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防止水上运输事故的发生。县级水上运输事故抢险机构及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险情分级与信息报送

  4.1险情分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一次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一次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一次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一次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运输事故。

  4.2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电话、电报、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公开电话,由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报警中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事故船舶所属单位或经营人姓名;

  (2)发生事故的船舶名称、船舶的主尺度、船员人数及姓名;

  (3)事故船舶的载人情况,特别是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事故船舶的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要尽量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详细情况;

  (5)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发生当时的水文、气象、航道情况(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水深等资料)等。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和研判,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大、重大、较大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报告,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政府和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先期处置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由事发地县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较大险情由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特大险情发生后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助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应急指挥

  (1)按照险情级别和事故涉及到的相关部门,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的任务,落实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人员;

  (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县交通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服装,配备安全设施,保证应急人员安全;救助结束后,按照现场指挥人员和医护人员的要求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去污和医学监测。县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助解决。

  5.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根据事故现场和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根据当时险情或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或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救助。

  5.7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目前险情的控制情况;针对当前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采取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应急行动终止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救援工作结束后,立即报告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受伤、死亡人员的处置、补偿和用于抢险的物资、劳务征用补偿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水上运输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县水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报告;县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明确参与各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7.2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建立水上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应急队伍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以保证及时调用。

  涉及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县级有关部门和铁路、航空部门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所需车辆(包括一般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专用车辆)、水上冲锋舟、救生器材和物资等准备工作,保证随时可用。涉及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将救援救护器材和设备登记造册,送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资金保障

  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4医疗保障

  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要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医疗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水上运输事故的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任务。

  7.5治安保障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县级公安部门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6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7技术储备与保障

  针对我县水上运输安全中的突出问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8宣传、培训

  8.1公众宣传教育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宣传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布报警电话、网址等信息,加大对公众水上运输安全、作业安全、生活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理念。广泛宣传水上避灾、减灾、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水上安全意识。

  8.2培训

  县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适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与说明

  (1)水上运输事故是指运输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为新津县内河通航水域、湖泊及水库库区。

  (3)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的操作和执行情况,每两年或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政府审批。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9.3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