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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2012-10-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总则  1.1 随着核技术的蓬勃发展,放射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第44号
  1 总则
  1.1  随着核技术的蓬勃发展,放射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发电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本预案。
  1.2制定质量保障体系,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
  1.3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放射性物质意外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1.4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检修部、武装保卫部、职工医院按照自己直属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能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定对放射源在使用、贮存、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1.5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及本预案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  概况
  2.1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
  指放射性物质泄漏、放射源掉落和放射源丢失或被盗,造成人身伤亡。
  2.2  危险种类
  2.3发射事故分级:发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发射源活度及工作现场丢失、被盗等分为三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 受照计量(GY)
一级(一般事故) 二级(严重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
发射工作人员全身 ≥0.05 ≥0.5 ≥5
局部或单个器官
公众成员
≥0.5 ≥5 ≥20
全身 ≥0.005 ≥0.05 ≥1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5 ≥0.5 ≥10
    工作现场丢失、被盗  

  3 应急预案内容
  3.1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1组织机构
  指挥部:
  指 挥 长:     
  政    委:
  副指挥长:、  、、     
  成     员:、、、、、、、、、、、、等部门第一责任人。
  •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
  •日常管理机构成员:孙红江、段其农、张喜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事故现场或周边适当的位置,并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 危急事件发生后指挥部通讯手段以各自手机为主。
  3.1.2组织机构职责
  1) 审核、修订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2) 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应急演练。对发生事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决策,
  4)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及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汇报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5)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
  3.1.3抢救小组
  组 长:    成 员:等职工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
  职 责: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发射损伤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楚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1.4检修部职责
  定期认真检查放射装置的运行情况,当发生发射事故时(包括涉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采取防护和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
  3.1.5武装保卫部职责
  负责检查涉源部门的安全保护工作,对丢失、被盗的发射源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和追缴。
  做好事故地点的人员警戒、疏散工作。
  3.1.6安全监察部职责
  负责对购置的射线装置认证审查把关,对涉源部门发生的发射事故(包括涉源丢失、被盗)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
  3.1.7生产技术部职责
  负责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装置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监督涉源部门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申报登记工作;主持与武装保卫部、安全监察部、检修部、职工医院联合对涉源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闲置和废旧放射源收缴送贮工作,负责配合上级检查部门放射源现场检测工作,协助武装保卫部追缴、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办理安全许可证等手续。
  3.1.8物资供应部职责
  由供货单位书面向生产技术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托运、承运、上缴工作。并提供必需的抢救物资。
  3.2 危急事件的预防
  3.2.1  成立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为组长,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检修部、武装保卫部、涉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放射防护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全厂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2.2涉源单位明确一名专责技术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清册、台帐以及定期检查、定期试验、定期复查制度。协助生技科环保专职工程师负责对涉源部门现场检查、收缴、送贮闲置废旧放射源以及定期承担现场放射源检测工作。
  3.2.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贮存场所以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孤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贮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盗、防泄露措施以及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废弃或暂时不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储源室保存,
  3.2.4外单位在电厂区域内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持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武装保卫部批准文本,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3.2.5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储存于储源容器内,容器表面须有放射性标志和标答签,标明同位素名称、活度、日期及单位名称。储存、领取、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3.2.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及其空容器以及涉及到放射性为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由供货单位或生产技术部书面向上级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运输和排放。
  3.2.7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应用于他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必须严格控制受照计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有可能受较强计量照射的人员须携带检测仪或剂量报警仪。
  3.2.8  加强设源管理人员的放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做好自我保护的措施。
  3.3 应急预案的启动
  3.3.1 当生产现场发生放射性物质意外事故或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汇报指挥部,指挥部视现场情况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预案。
  3.3.2通过检测仪器或剂量报警仪检测,受照人员及部位超过国家受照计量,启动三级应急预案。
  3.4 危急事件的应对
  3.4.1当生产现场发生放射性物质意外事故,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及水源的污染。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4.2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发射损伤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楚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4.3 发生放射装置被盗、丢失。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汇报武装保卫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侦破。必要时可采取封闭全厂各出入口,禁止一切可能接触放射源的可疑人员离开厂区,追缴被盗、丢失放射装置。
  3.4.4发生放射性物质意外事故,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收集证据、立案调查。
  3.5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3.5.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指挥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部门继续完成。
  3.5.2应急结束后,安全监察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发部门事故全过程进行调查,2天内向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本部、当地政府提交报告。
  3.5.3成立以厂长为组长,指挥部成员为副组长的专家技术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电力试验所、电力设计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有关专家担任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3.5.4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组成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3.5.5成立以总会计师为组长,对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汇总、上报,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