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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8-0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烟花爆竹企业发生Ⅱ级以上的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烟花爆竹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习,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行署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在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
  
  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应急救援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办公室、行署烟花爆竹专家组。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烟花爆竹特别重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办公室
  
  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行署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提供烟花爆竹事故单位的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有关事宜。
  
  (4)行署烟花爆竹专家组
  
  负责提供烟花爆竹相关事故的基础信息与技术资料,辅助技术支持组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2.3现场应急救援
  
  2.3.1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行署安监局应急办)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3.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6)环境监测和处置组:负责现场环境质量监测、控制和污染物的处置。
  
  (7)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8)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9)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机制
  
  3.1事故监控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接警与报警
  
  3.2.1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3.2.2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3县、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向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3.2.4县、区、市(地)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市(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5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
  
  3.2.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物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预案,启动烟花爆竹相关事故应急预案。
  
  市(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仍无法完成救援工作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增援。
  
  4.2指挥和协调
  
  启动Ⅱ级(重大)应急预案后,领导小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与地方政府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3紧急处置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就近专业救援队伍及时救援。
  
  4.3.2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3.3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与设施。
  
  4.3.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3.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3.6当地政府应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对事发地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公安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重大火灾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7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8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行署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5.1.4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1.5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与评估
  
  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和行署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互联网,保障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的通讯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2.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技术等储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由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区供销社等单位建立和完善全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联系,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介绍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伤亡事故。宣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6.4.2培训
  
  (1)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业务的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6.4.3演习
  
  各烟花爆竹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每年至少演习一次。
  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5监督检查
  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区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行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7.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不足时,由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修订。
  
  7.1.3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