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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重大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2005-07-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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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依  据. 3

4  专业术语定义. 3

5  执行程序. 4

6  职  责. 7

7  技术保障. 10

8  事故调查及追究. 11

9  检查与评价. 12

10  反  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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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改动内容:

 

本预案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本预案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1  目 的

对事故或未遂事故进行处理和预防管理,防止电力生产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防止和减少突发性事件
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处理人身死亡事故、群伤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
理机制,保证公司系统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3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电业安全工作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规和规定。

4  专业术语定义

人身事故:本预案所指的人身事故是重大人身事故。

5  执行程序

5.1 人身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和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值班室电话
:010-63574612,生产调度室值班电话:010-51968718)。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
等。

5.2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结合生产管辖范围和生产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人身
安全事故,分别制定人身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整体形成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5.3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厂)根据危险点预控分别制订以下人身安全事故预案:

1)发电单位人员伤亡事故。

2)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3)基建施工造成的人员群伤群亡事故。

5.4 发生上述人身事故时,事故区域发现者根据伤害程度立即组织实施就地抢救,并迅速用电话进行逐
级汇报。发生火灾时须拨打119进行报警。

5.5 事故现场保持不变,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查看并拍照后,才准恢复工作。

5.6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厂)的“人身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服从于集团公司“人身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当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时,事故区域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集团公司应急处理
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并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根据发生事故的范围和性质决定是否启动集团公司“人
身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一经发布,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并开始24小时值班
。遇周末或节假日休息时,人身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并及时到位,听从
人身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5.6.1 若集团公司“人身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启动,由事故区域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组织应急处理,并
随时向集团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5.7  集团公司指挥部发布启动“人身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命令后,所属公司(厂)事故相关各单位应
无条件服从,并立即启动本公司“人身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做出反应,充分利用
一切有效急救办法进行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集团公司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人
身事故应急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5.8  发生重特人身事故时,本事故区域内的其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助支援,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时,在
集团公司人身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发生重特大人身安全事故时
,事故涉及的所属公司(厂)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并按照集团公司应急处理
指挥部的指令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进行事故救援抢险。

5.9  集团公司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在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理抢救工作
的同时,将事故简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集团公司和地方人
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率领生技、安监、调度、经营、
医疗、交通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帮助现场的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对现场做有效的隔离和恢复。

5.10 集团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要组建长期的重特大人身事故应急抢救队伍,做到人员齐全,设备备品
备件、抢险工器具、应急车辆等各种应急物资准备充分。运行设备受到影响时,所属公司主管生产副经
理担任事故应急抢修队队长,全面负责抢修组织工作,在接到人身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抢修命令后,
立即组织抢救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工作。

5.11 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要定期对“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对急救设备的完好性、准
备情况等进行检查,定期举行人身事故紧急救护的学习及演习,做到有备无患。

6  职  责

6.1集团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组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有关副职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6.2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厂)分别建立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组织机构和应急领导小
组,总指挥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生产、经营、行政工作的副职担任,成员由
本单位副总工程师、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成立相应的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应急处理办
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3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厂)人身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
援和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人身安全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
急处理预案命令;领导和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身安全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理,调查、上报、通报事故
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身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集团公司人身安全事
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指挥及组织协调本单位人身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职能。

6.4 在事故处理时,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
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本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
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处理。

6.5 发生事故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委托事故区域管辖公司(厂)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主管
领导任组长,生产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厂)其他部室负责人为调查组成员。

6.6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6.6.1 总经理工作部、行政事务部等行政管理部室负责人按照人身事故抢救及应急处理的要求做好交
通车辆的保障、安全保卫及生活后勤保障等工作;保卫部门在特殊时期应24小时值班;负责应急响应
的组织、调配及日常工作检查,并向集团公司汇报险情出现及处理情况。 

6.6.2人事部、财务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工会等党群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抢救及应急处
理工作的需要做好受灾职工的思想动员、家属安置、工伤、财产保险理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6.3安全监督与生产技术部职责

6.6.3.1 对本预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计划》及《应急预案》的编
写、修订、变更,跟踪落实应急措施的执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事故演习(应急事故预案演练)
及紧急救护的培训。

6.6.3.2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重点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技术措
施进行督导和审查,并对损坏设备抢修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按照技术要求确认事故抢修方案,跟踪
、监督和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及设备修复工艺和质量,确认是否满足投运条件。

6.6.3.3 组织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一组织和调配事故应急所需设备,组织对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抢救队伍和应急处理的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3.4 组织和参加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6.3.5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及抢救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监
督和落实。

6.6.3.6 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工作。

6.6.3.7 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产保险理赔。

6.6.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应急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事故演习,紧急救护的培训。

6.6.5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人员疏散的管制。

6.7 所属公司(厂)职责

6.7.1 所属公司(厂)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负责应急指挥,“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
工负责”。

6.7.2 负责医疗器械的保管和急用供给。

6.7.3 负责生活物品的供给。

6.7.4 负责交通用车、抢险工器具的供给。

6.8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8.1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规程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
亡、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报告。

7  技术保障

7.1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及各专业班组均要针对本单位、本部门人身安全的实际,进行
危险因素分析和人身安全危险点的预控,制订可能出现的各类典型事故处理预案。

7.2 在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时,要严格按照《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中防止人身事故防
范措施部分作为总体的技术保障措施规范要求。结合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重点制定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人
身事故的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
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7.3 为防止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公司(厂)认真落实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认
真落实人身安全设施措施的检查、完善及职业健康体系,按照《人身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开
展人身安全综合评估。

7.4 按照制定的危险因素分析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要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7.5 严格按操作监护制度进行操作,防止发生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

7.6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7.7 认真做好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防人身事故措施及交通事故措施的落实。

8  事故调查及追究

8.1 发生重特大人身事故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厂)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
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
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提出
处理意见。

8.2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

8.3 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程序对事故的原因、经过、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情况
进行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8.4 发生事故轻伤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
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8.5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
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6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
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7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抱负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9  检查与评价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发电公司(厂)负责本预案执行过程的
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预案执行过程进行评价。

10  反  馈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负责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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