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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14-07-2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突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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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突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的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包括:

  1、工程主体结构倒塌事故;

  2、土方(深基坑)坍塌事故;

  3、高支模支架倒塌事故;

  4、高耸设备设施倾倒事故;

  5、临时施工设施倒塌事故;

  6、职工中毒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第四条 遵循“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区域为主、单位救援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遵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应急救援机构及主要责任

  第七条 市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安监、卫生、工会、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总指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援现场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在最短时间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建工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规划建设局相关科室、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市装饰办公室、市拆迁办、各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有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高速修订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做好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安委会,并根据上述部门的指示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立即拨打110联动报警电话,迅速落实伤员救治、灭火、电力抢修等事项。

  第十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奔赴现场指挥救援,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部门,请求参与事故抢险或给予支援。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救援需要,组织相关单位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组织调集起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现场恢复

  第十四条 事故被控制后,指挥部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作出预测,判断在恢复过程中仍存在的危险,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并组织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指挥部宣布事故应急处理结束,组织各部门撤离和交接程序,同时收集各部门掌握的信息,为事故调查与后果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进行调查、分析,确认事故原因,落实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处理。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 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落实预案中应急准备所要求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等,并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记录。

  第十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督促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制定完善事故现场应急预案,并为现场预案的补充、完善以及演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培训,确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台账;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每年组织进行不少于一次综合演练,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观摩;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现场演练,并在演练和救援后对预案进行评审,针对存在的缺陷,不断更新、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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