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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应急救援预案

2012-11-0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编制目的:   为促进我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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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制目的:

  为促进我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B18596-200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01月24日起实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2008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QHSAS 18001:2007

  4、术语和定义

  4.1 突发环境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及分级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4.1.1.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1.1.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1.1.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1.4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1.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4.1.2.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4.1.2.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1.2.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2.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4.1.3.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4.1.3.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1.3.3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针对已发生的突发环境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4.3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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