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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讲座

2009-04-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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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世界上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现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7000家,销售企业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年产值约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3.4亿美元,产量占世界的75%。目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省份(湖南、江西等)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是,无论是烟花爆竹的成品、半成品还是其原材料,都具有易燃易爆性。如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因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管理不到位,都可能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甚至影响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向我们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提出了严把生产安全关的要求。

  一、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2005年2月,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该行业政府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相继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明确规定。

  2004年8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能划转的要求,我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职能由公安机关划转安监部门。从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分类划分来讲,烟花爆竹划归危险化学品系列,由负责危化监管的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监管。在各级政府管理层面,其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分别是:

  1、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①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储存场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②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经营)许可证;③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④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规定详见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分别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2、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①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②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3、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①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②许可焰火晚会的燃放;③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后有案例);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二、安全生产概况

  1、现状

  据有关文字记载,我国已有1400多年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燃放的历史,它是我国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悠久传统的文化载体,它象征喜庆、吉祥、美好和幸福,涉及千家万户。千余年来,每个中国人及其家庭均对其颇具感情,情有独钟。每逢婚丧嫁娶、乔迁新居、重要的国事家事活动、庆典、春节清明等重要节日,人们一刻也离不开烟花爆竹所带来的欢快、喜庆和隆重的氛围。

  烟花爆竹生产属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该行业的安全监管,致使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与监管极为重视,对其事故、事件的查处较为严格。

  2008年3月26日10时左右,吐鲁番市公安局、恰特卡勒乡和乌鲁木齐雪峰民爆公司人员,将原红旗花炮厂库存的904箱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分别装载在4辆大货车上,17时30分左右运至戈壁滩沟壑内,准备进行集中销毁处理。在19时左右给销毁物资进行卸载时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参与销毁的工作人员29人死亡,8人受伤,9辆车毁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毁收缴或废弃、劣质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时,一定要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如果销毁量较大的,事先还要制定销毁方案)。

  2008年8月30日10时13分,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鑫鑫花炮有限公司的药物称量间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将称量间内的氧化剂和还原剂再次混合,形成更大规模的爆炸,将其它工房的成品、半成品引燃,发生连续爆炸,造成在厂的43名工人中15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伤亡率达近50%),50间工房全部损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工人在药物称量时违反操作规程,将氧化剂和还原剂称量后逐层放入原料桶,发现有结块原料后用手搓碾,致使部分原料混合,引起爆炸。

  2004年9月,我市盘县城关镇一私制土火炮作坊发生爆炸,死亡1人,伤7人,村组、镇领导及有关公安管片民警受到处分。

  2005年11月30日,钟山区老鹰山镇一私制土火炮作坊发生爆炸,死亡1人。

  2006年1月,水城县化乐乡(“1•14”)、董地乡(“1•17”)等均先后发生了非法生产土火炮的爆炸事故,分别死亡7人、5人。

  2006年,六枝特区郎岱镇一非法制造土火炮作坊发生爆炸,当场死亡3人。

  我市现有两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别在六枝特区和钟山区;盘县红果开发区有一家在建的生产企业。从市场容量和安全计,市安监局基本上不再考虑增加新的生产企业。市内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家,有零售经营网点1736户,分布于全市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基本上可以满足全市范围内的生产、日常供应和居(村)民的生活之需求。

  2、事故频发的原因

  烟花爆竹行业涉及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诸环节中由于点多面广,每个环节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引发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造成较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给平和的社会带来阴影。近年来,我国烟花爆竹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

  ①主要原因:非法生产现象猖獗,主要分布在各乡、镇的广大农村(私人非法作坊)。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及严防事故的发生是在座各位特别是各安监站的一个重要责任和工作职责。

  ②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③生产设备落后,工艺不合理。

  ④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⑤从业人员素质低(多为初中及其以下人员)。

  ⑥缺乏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3、烟花爆竹生产的发展趋势

  大力推动生产企业实现“工业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的“五化”标准,利用延期换证之际,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进一步完善,加大对企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大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投入,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现有生产企业的本质安全,把该行业逐步做大、做强、做规范、做安全。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实施。

  1、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2、《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七章共四十六条,即总则、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主要明确了10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烟花爆竹的概念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3)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明确了4项行政许可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其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2项三个证的行政许可(生产、批发、零售);公安部门负责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发放。

  (5)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6)明确了持证上岗工种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明确了经营的形式和行为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形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经营网点的布点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对经营行为的规定是: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企业采购,向零售企业供应;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不得直接从生产企业订货。

  (8)明确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等一整套登记管理制度,防止丢失。如果发生丢失,要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追缴丢失的物品并实施处罚。

  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9)明确了对生产烟花爆竹所用原材料的限制

  一是限制用量,不能超量使用,须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二是不得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

  (10)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

  《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如氯酸钾等)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此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必须严格加强管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4、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并规定了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经营许可的程序。(批:原市发;有其他局乱发,暂收)

  (2)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3)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烟花爆竹运输的规定

  《条例》主要是对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作了规定,对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条例还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除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罚款。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6、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燃放包括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维护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经过有关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四、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管

  1、“打非”(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就是人们习惯上说的烟花爆竹私产、私运、私藏、私销的“四私”行为)及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是各基层安监人员、特别是乡镇安监站岁末年初(春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引起在座各位的高度重视。事关重大,万勿掉以轻心!

  2006年1月,水城县化乐乡、董地乡先后发生的两起、六枝特区郎岱镇发生的一起私制土火炮爆炸事件,三起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被列为刑事案件交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此事件引起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高度重视,天天调度跟踪。各位注意,今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及我们的安监站(包括县区局)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务必引起在座各位警觉,引以为戒。在上周我局组织举办的全市分管副乡、镇长培训班上,我已经给他们说了,请各乡、镇安监站里的同志要多与县局、你们所在地的乡镇长请示汇报,相信他们也一定会支持你们的。当然,这也是乡镇自身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坚决治理“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和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这是引发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再一个就是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专项治理工作,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3、认真规划,合理布点,加强培训,扶持有证经营户。该工作由各县安监局危化股负责,各乡镇安监站及乡政府配合。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每年的三季度末、四季度初,各局要根据上一年个经营网点的经营及安全检查情况,提早进行新一轮规划布点,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对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布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多年来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具备经营条件、从未销售过土制及走私火炮的经营户。储存和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布点工作的首选条件。

  4、坚决“打非”,责任落实到村、组

  村、组是非法生产爆竹(俗称土火炮)的主要区域,特别是一些偏远的村寨和农户家中的私人作坊。在充分依靠各乡(镇)安监站、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开展“打非”工作的同时,必须紧紧地依靠村、组干部的力量,团结和动员全体村民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土火炮作坊的滋生和蔓延,确保一方平安。每个村寨的赶集天是寻查土火炮来源线索的最佳时机,要组织力量摸线索、布眼线、搞调查,一经查实,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捣毁。安监站如果力量不够时,可事先与乡政府、县公安局、安监局汇报,实施联合执法;也可直接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打击

  根据多年我们“打非”工作的经验,得出的结论是:

  每年的年末岁初至春节前,是非法生产、销售土火炮的重要时段,村寨之间所谓的赶甲子场的农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是其销售非法制品、走私产品的主要集散地,多年来有生产土火炮历史的村组和农户家庭是“打非”工作的主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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