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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

2009-05-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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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消防安全,国家在行政管理上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规,按其所调整的对象,适用范围和作用分为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这既是国家公安消防机构督促各单位遵守和执行消防法规的依据,也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它的特点是,消防法律、法规条文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同。法律责任由公安部门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犯有放火罪的,即行为人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放火罪案件的侦查办案工作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二、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凡是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刑法或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失火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的侦查办案由公安消防部门管辖。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的第二款规定是指失火罪,即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客观上又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失火罪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的犯罪行为是消防责任事故罪,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拒绝执行”,是故意的,对“拒绝执行”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管理制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消防责任事故罪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上述两罪都是出于过失,都是引起严重后果,从广义上讲,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属于失火罪的范畴。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是主体不同,后者是指应负有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任人,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是引起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后者是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造成的,而前者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

  三、行政处罚

  《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消防法后,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一些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这些单位或当事人进行这种处罚,这类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③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④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⑤营业场所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⑦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除分别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或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罚款或拘留。

  2、警告、罚款或拘留

  受这种处罚的行为有:

  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②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③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④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⑤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⑥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⑧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3、警告或者罚款

  这种处罚具有与前述违法款项相同的性质,只不过是不予以拘留处罚,例如: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行政处罚的裁决与执行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裁决是根据单位和个人违法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做出书面处罚决定的活动。裁决书应向被罚单位责任人或公民个人公布,受罚单位或个人如不服处罚,应在限期内申请复议或申诉。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1)警告的执行。警告通过警告裁决书的形式,并交给当事人,受警告者应听取公安消防部门的教育帮助,接受警告,保证不再重犯。

  2)罚款的执行。受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span><span lang="EN-US">5日内将罚款送交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应给被罚单位或个人开收据,如不执行将加重处罚。

  3)拘留的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接到裁决书后,应在限期内持裁决书自行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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