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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求及管理

2009-02-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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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从劳动卫生学角度,通常按防护部位分类。

    (1)、头部防护用品。(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4)、手部防护用品。(5)、足部防护用品。(6)、眼面部防护用品。(7)、躯干防护用品。(8)、护肤用品。(9)、防坠落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

    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按照用途分类。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以预防职业病危害为目的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用品、放热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等。

    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I。1651—1989)国家标准,为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提供了依据。其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强度)和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3、发放要求。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具体责任为: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能超极限使用,不能使用不达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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