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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患者待遇的有关规定

2008-12-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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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我国首部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法。该法律对职业病病人保障作了专门规定,因此,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也是更好的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搞好职业病防治的重要环节。

    1 职业病患者待遇的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0~5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尚享有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和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国家制订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要求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执行。本《试行办法》目前仍是各地制定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为配合《试行办法》的实施,国家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69条残情。最严重者为1级,最轻为10级,按序排列。评残标准总则确定生活自理范围有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据此,护理定为3级:1级是完全护理依赖,5项均不能自理者;2级是大部分护理依赖,其中3项不能自理者;3级是分护理依赖,其中1项不能自理者。划分护理等级是提供护理费的依据,也是评残分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治疗者,可对残情重新鉴定。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主要是尘肺、铍病、职业性哮喘等)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致残程度应每1~2年鉴定一次。评定伤残等级,是确定职业病待遇和安置职业病患者的主要依据。

    评残需要明确的几个界限:一是1~4级均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3级与4级的区别在于是否要护理;1~3级有伤残程度的区别,主要是护理等级的不同;二是伤残等级不能代替护理等级,即不能用分级原则确定个人可否享受护理费;三是4级和5级之间,在生活自理方面无区别,主要是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的区别;6级与7级之间,是劳动能力大部丧失和部分丧失的区别。

    2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规定

    2.1 职业病医疗待遇

    享受范围:治疗职业病,包括医疗期满后继续治疗。

    报销和补助标准: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2/3;转院要外地治疗的旅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该费用列入统筹项目,但由于该费用支出金额较大,医疗统筹管理经验不足,统筹办法由各地实施。尚未参加统筹的由各单位支付。

    2.2 工伤津贴待遇

    待遇标准:工伤津是工伤医疗期间生活津贴,标准为职业病患者确诊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人这项待遇目前由企业支付。

    享受时间:在治疗职业病停工休息的医疗期内发给。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一般为1~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具体执行长短,要有治疗职业病的合同医院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满应进行评残,停发工伤津贴。评残后,大多数据返回工作岗位领取工资,少数人全残可领取伤残抚恤金。

    2.3 伤残抚恤金

    享受范围:发给因公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即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的,也应享受伤残抚恤金。

    待遇标准:l级伤残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5级和6级70%。这项待遇列入统筹。但5~6级70%的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

    调整办法: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如果退休金标准高于伤残抚恤金,应就高不就低,补足差额。

    2.4护理费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全残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职业病患者。

    待遇标准:护理1级按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2级40%,3级30%。各地应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定期调整。该费用力统筹项目。

    2.5 残废辅助器具费

    配置条件: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过批准后购买。

        报销标准:按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超支自理。该费用列人统筹项目。

    2.6 异地安家补助费

    享受条件:全残退休后身边无人照顾需要搬家异地居住以得到亲友帮助者。

    报销标准:一次补助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同时报销旅途车船、旅馆费、 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补助,这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范围:因工致残被评定等级的,即按国家评残标准评为1~10级者。

    待遇标准:1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一次性发给,该费用为统筹项目。

    2.8 丧葬补助金

    因工死亡范围: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直接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旧伤旧病复发死亡,因工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及被评定为1~4级并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期间因病死亡的,都称为因工死亡并发给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一次性发给。该项费用为统筹项目。

    2.9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范围: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待遇标准:配偶每月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子女和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再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均工资。该费用为统筹项目。

    2.10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享受范围: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同,一般为死亡职工配偶、父母、子女。

    待遇标准:按当地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48个月工资是最低标准,60个月工资是选择性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费用力统筹项目。

    以上各项待遇中的工资基数问题:①以本人工资收人为基数计发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收入按职工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为了保障低工资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和适当限制高工资职业病患者的待遇,《试行办法》规定,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计发基数。②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死亡补助金和护理费、异地安家补助费。

    3 职业病待遇争议处理办法

    职业病患者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患者对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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