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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2008-10-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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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旨在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爆破器材的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爆破器材的购买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

  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操作证》。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5)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6)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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