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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防火要求

2010-04-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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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344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344号令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投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主要防火要求

  1、选址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均大于其它危险品,且对四周居民、水源、牲畜危害较大,所以国家要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⑴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⑵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⑶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⑷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⑸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⑹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消防设施要求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要根据所生产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对闪点、自燃点极低,爆炸下限很低、范围很宽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紧急救护、自动灭火等设施和救护器具。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远离城区时,还应按规定设置企业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以确保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3、包装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的要求,应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湿度变化等外部因素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包装的标志图形必须与所包装物品相一致,并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的规定。如果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进行外贸交易,其包装标志还应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对盛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应保持其所盛物品的专一性,不宜随便改装它物。如因特殊情况需改装它物时,应进行清洗、置换,并经化验合格和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后才可改装,否则一律不准盛装它物。对需要长期停用的盛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容器,在停用前和重新使用前都要进行清洗、置换、化验分析等安全处理,以防在放置过程中和重新启用时发生事故。

  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在生产和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当使用汽油、煤油、乙醇、丙酮、乙醚、苯等易燃的溶剂时,场所内部应有良好的通风,最好采用对流式的通风方式,所用工具应为不产生火花型的,所有机械设备均应良好接地,操作人员不能穿化纤料的工作服,也不得用化纤纱揩擦。所用易燃溶剂不得存放在使用场所,应存放在专用库内,专人管理,随用随领。废污溶剂要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统一回收处理,禁止乱泼乱倒。对沾有易燃溶剂的废纱头、抹布等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并及时处理,防止自燃起火。同时,使用场所内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的流通领域、业务范围非常广,储存和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因素也很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它灾害事故。

  1、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其建筑物、构筑物应通过消防部门的建筑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7、应根据《危险货物物品名表》(GB12268-90)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8、不得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2、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检查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仓库保管员是否熟悉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是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各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否超量储存。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要、气体,是否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入库前是否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8)仓库内是否有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的规定、制度和警示标牌,对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是否采取了防火措施。

  (9)库区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的配备是否合理并在有效期内,消防水源的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应根据《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61号令、73号令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建筑工程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

  ⒉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使用和改变情况,改变后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⒊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⒋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61号令的规定,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⑵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⑷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情况和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⑸单位内部的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⑹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⑺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对重点岗位员工安全培训制度是否落实;

  ⑻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液化石油气的消防检查

  液化石油气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供应站的厂址、站址的选择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城镇总体规划及消防规划的要求;平面布置及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气瓶库、灌瓶间、泵房等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3.储罐区是否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侧风向,储罐之间有无安全间距,储罐周围有无防护堤、实体墙;

  4.储罐上是否装有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安全阀以及水喷淋等安全装置;罐区周围有无环形消防车通道,铁路槽车的停车位置是否在储罐区20m以外;罐区的污水排放是否经水封井排出;罐区内有无处置液体泄漏等意外事故的备用罐,各管道系统有无保证液化石油气储罐能相互倒罐措施;

  5.封闭式灌瓶间有无防爆泄压面积;灌瓶间、气瓶库、泵房等部位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

  6.液化气站所使用的储罐、槽车以及其他压力容器、管道阀门是否定期检测,并符合安全要求;管道敷设是否全部采用明敷方式,若采用管沟等方式暗敷时,是否用沙土填实;

  7.灌装时有无限制超重措施,实瓶库内的气存放量有无一定的限量;站内各种用电器具、用电设施是否为防爆型;有无可靠的防雷、防静电设施;

  8.站内有无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站区内有无残液回收装置和防止乱倒残液的措施;

  9.进出站区的车辆及人员有无严格的检查手续,有无禁带火种和防静电措施;入站口有无“严禁烟火”等醒目的安全标语、警示牌等。

  城市燃气的消防检查

  城市燃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应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城市燃气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城市燃气工程在选址时必须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的要求。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建、劳动等部门对设计进行审查,对施工进行验收。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防范措施,并必须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2)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管道、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3)城市燃气的使用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用户不得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抽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钢瓶漆色。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

  (4)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安全监督。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2.城市燃气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部位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标准,泄压面积(比)是否满足防爆要求;

  (2)生产、经营部位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3)在有燃气产生或泄漏的地方有无良好的通风装置;

  (4)燃气生产系统的除尘器、洗涤塔、燃气总管及空气总管上有无防爆板或防爆阀,燃气生产的管理系统有无蒸汽清扫、安全水封及燃气低压报警等安全装置;

  (5)燃气生产或输配系统的各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6)燃气供应站有无醒目的禁火标志和严格的禁火措施;

  (7)有无使用铁质工具及准许汽车、电瓶车等机动车辆随意出入的违章现象;

  (8)动火检修有无严格的审批手续和可靠的防范措施;

  (9)带气焊补作业前,有无必须对管道内压力和燃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检测的“硬性”规定;

  (10)燃气站的生产区内及其周围有无消防通道、消防给水系统,站内有无与之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设施等。

  汽车加油站的消防检查

  汽车加油站主要是为各类机动车辆加汽油、轻柴油的专门场所。一般由地下储油罐、加油机和管理室三部分组成,有的还设有为汽车加机油、润滑油的库房等附属设施。

  汽车加油站的容量越大,危险性越大,根据其容量的大小,汽车加油站的规模分为三级:

  一级(油罐总容量61~150m3>,单罐容量≤50m3>);

  二级(油罐总容量16~60m3>,单罐容量≤20m3>);

  三级(油罐总容量≤15m3>,单罐容量≤15m3>)。

  加油站油罐的总容量是指汽油的储存量,当加油站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城市市区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汽车加油站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加油站的选址定点,加油站与周围构筑物之间,加油机内其他建筑物及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油罐的设置方式及其附件的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3.汽车进出口是否分开,除靠近道路一侧设有花墙或栅栏作为护栏外,其他三面是否采用高度不低于2m的实体墙与其它建筑或设施隔开;

  4.是否采用密闭式卸油方式和自封式加油枪加油;

  5.加油站内的输油、电气等管线是否分开设置,且是否采用明敷方式或用沙土填充;

  6.站内有无充足的灭火器材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给水设施;

  7.有无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

  8.用电设备是否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要求,其配电箱、柜等附属设施是否集中布置在便于管理的房间内;

  9.司泵、加油、计量等工种的操作人员是否进行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是否会熟练操作灭火器材和站内其他消防设施,是否会报火警;

  10.站内有无“严禁烟火”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语、警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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