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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2008-06-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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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建设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

  (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2、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

  (1)国家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国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3)必须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更不得任意抛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4)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场所及其包装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险废物的包装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8)国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备足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对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应急处理要求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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