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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2008-02-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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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化形式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 权威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根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安全生产法》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由上述这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以保证该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这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权威是其他种类的监督管理和其他单位的一般工作职责所不具有的。

    2、 强制性。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这种以《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的监督管理关系,决不是以被监督管理者的自觉自愿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是不管被监督管理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被监督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必要时要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建议、提交法定机关进行惩办。

    3、 普遍约束性。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从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个意义来说,这是以安全生产工作为特定内容的监督管理。但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来说,这种监督管理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这种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或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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