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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和权力义务

2004-04-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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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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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裁定。?
    (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按国家规定发给合格证。?
    (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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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归纳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三大职权,即: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监管的职能,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发布《安全生产监管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监督管理机构在有执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此可归纳出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第五十五条);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第五十五条);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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