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安全机构建设浅议

2003-12-1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安全机构建设,伤心总是难免的

据统计,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4个为省级直属机构。广泛的安全监管网络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安全机构成立较晚等诸多原因,在机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不适应现有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在主动抓安全上显得力不从心;二是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高学历人员特别是安全专业人员过少;三是现有机构隶属较乱,有的隶属于各级政府,有的隶属于经贸部门,还有的隶属于劳动部门;四是经费普遍紧张,安全监督方面的费用很少甚至没有,更没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之内,车辆、设施、办公条件等也相对较差;五是区级安全机构建设落后,与县级机构建设不协调。拿佳木斯市来说,下辖六县五区中,共有安全监管人员35人左右。其中仅六县就有安全监管人员25人,且都为专职人员,平均每县5人。已有两个县的安全机构不在经济计划局之内,改为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市辖五区中,几乎没有专职的安全监管人员,人员力量少不说,大部分还是经济计划局内的兼职人员。

去年发生鸡西“6·20”和鹤岗“7·8”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下半年,黑龙江省各产煤市县就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一律超指数配备了一名主管煤矿安全的副市(县)长,并且在安全机构建设上予以加强。从领导和机构上加大重视力度,不能不说是因为事故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正面措施。这种举措,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换来了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可以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了安全机构建设仍然是各级领导重视与否的问题。除了经济发达地区外,事故多发似乎成了推动机构建设的“原动力”,安全机构建设陷入一种“怪圈”之中。用血的教训来唤醒各级领导对安全机构建设的重视,这种代价是不是太重了。我们的机构建设能否做到“亡羊”之前先“补牢”呢?

 

安全机构建设,总有尴尬在心头

由于安监机构建设相对滞后,职能还没有完全理顺,在实际工作中,各地都出现了许多“尴尬”之事。

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矛盾。这一矛盾集中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特种设备范围理解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生产经营单位谁家培训也不参加的情况。由于两个单位职责范围上纠缠不清,导致了两个执法部门都拿企业“出气”,使个别企业怨声载道。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在佳木斯市居然出现了政府法制办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列下发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红头文件。暂不说内容方面公正客观与否,单就这种行为本身,就有不公正的嫌疑,倾向性不言自明。监督执法的部门与具体执法单位并行下发文件,犹如某级人大与某级政府联合发文件一样,裁判员与运动员站到了一起,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扯到了一块。这岂不成了笑谈?

与建设部门的矛盾。在我市,曾出现两次建设部门撕掉安监部门对建筑单位安全隐患所贴封条的事件。建设部门明确对企业称,安全监督部门无权对此进行安全检查。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除几个特殊行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都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有关执法部门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执法犯法。

安全监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在涉及部门利益之争时,往往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排挤”得所剩无几,有些该通报安监部门的事项也不按正常程序通报。而在遇到上级部门联合检查等难解之题时,会毫不犹豫地把安监部门推上前沿阵地,并且给安监部门冠以很大很高的帽子:安全委员会是代表政府的。综合协调职能与“代表政府”划了等号。

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到底应由哪个部门牵头。在特大事故处理上,国家已经明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国家进行调查处理,然后由国务院进行批复。但在地方,针对一些重大以下的人员死亡事故,到底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概念比较模糊。一方面,按照原有的75号令,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但机构改革后,一些主管部门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安监部门既不愿放弃、也不能放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此造成最后在对调查报告的批复上,有些不伦不类:安监局批复本局牵头调查的案件。

 

安全机构建设,波涛在后岸在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从部门管理机构,上升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是我国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借助国家赋予直属机构职能的机遇,理顺机构及职能是大势所趋。随着各级政府经贸部门的撤销转型,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从二级机构独立为政府直属部门已是必然。国家局新的“三定”方案出台后,将大大加快这个进程。同时,随着一批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继颁布实施,所有职能的规范和明晰指日可待。

 

安全机构建设,知道我在等你吗

重新明确安全监管机构的定位及职能,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是我们安监人的企盼。作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单纯的等、靠都不是办法,必须主动出击,创新工作。

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安全监管“两把扇子”的作用。在综合协调上,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工作程序,并取得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在安全监管上,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建立安全监察执法大队。目前,全国已有临汾、张家港等几个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单独设立了安全监察执法大队。从其他执法部门的运作经验来看,这种作法十分必要。加大执法力度自不待言,它也能够同时促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改变原有科(处)室设置。从现有安全监管职能看,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应是我们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这两个行业也是事故多发、隐患较重的行业,所以对危化品、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应赋予独立科(处)室的职能,不能仅作为一般性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对安全执法实行调查、处理与执行相分离。调查取证权、作出处罚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是实现依法安全监察的有效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安全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