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安全管理知识问答

2010-07-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 关闭; 吊销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对象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2)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4)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5)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的责任单位等。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理的理发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4、条例将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条例对事故的报告是如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6、条例对发生事故单位现场人员报告事故是怎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9、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安全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程序和冒险、违禁的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哪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11.《安全生产法》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应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指的是什么?

  答: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指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4.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什么事情,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答: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16.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按规定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8.《安全生产法》中对重大危险源是如何定义的?

  答: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1)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0.《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第29条规定:(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2.《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如何处理?

  答:(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达到哪些要求?)

  答:(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首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再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其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有哪些?答:(1)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匿有关证据;

  (2)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

  (5)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28.《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哪些职权?

  答:(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5)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9.《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哪几种违法行为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吊销营业执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1.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错误的?

  答: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从业人员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从业人员承担责任的协议。《安全生产法》规定,这种协议属于违法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这种行为既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社会主义的公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9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安全生产法》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管理中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本身应该是安全产品,否则很容易造成事故。保证这些设备和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可*,是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资金由谁来保证? 确保安全生产

  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责任。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接受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第3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