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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纂江县虹桥特大坍塌事故

2005-09-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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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4日,重庆纂江县虹桥发生特大坍塌事故,导致40人死亡,14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处理,即:纂江县县长、县委书记张开科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县委副书记林世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问题】
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我国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有哪些?
我国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力度是多少年?
分析及论述我国安全事故刑事处罚的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涉及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防治法》、《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我国涉及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处罚的主国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力度一般是3—7年。
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相关犯罪违法行为和处罚追究三类刑事责任:一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1—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二是第146条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三是397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过失或带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渎职罪,一般处罚小于3年或拘役,严重者处罚3—7年。除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最是5—10年外,其它安全事故罪的较高量刑均是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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