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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2008-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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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2007]74号文和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地税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劳险[2007]361号)的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2、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按市政府[2007]74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账号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5、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及复印件;6、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税机关直接申报。

  3、建筑施工企业以什么方式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建立工伤保险参保期限?

  参保期限自项目参保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终止。

  5、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计算?

  根据市政府[2007]74号文精神,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6、办理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参保证明应携带哪些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地税部门审核后《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及税务部门的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审核登记后到工伤生育科办理开具证明手续。

  7、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如何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因工伤亡,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8、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应带哪些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及工伤医疗费用发票、病历、住院医嘱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9、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如何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确定,即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2006年为每月1033元,取得职业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及以上的按100%支付,为中级的按80%计算,为初级工或未取得职工技术资格等级的按60%计算。

  10、建筑施工企业农民领取工伤待遇有哪些?

  为方便因工致残1—4级的农民工享受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工伤农民工伤残津贴。

  11、交通、市政、水利等建筑工程项目可否按此规定执行?

  交通、市政、水利等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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