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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涉及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规定有:
  一、在总则中规定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二、在劳动合同方面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四、在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
  (一)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七)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八)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规定
  (一)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三)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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