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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

2006-11-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公约,由国际劳工大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国际劳工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而制定。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主要的任务。公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主要依据:(1)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28日签署的《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编)的九项原则;(2)1944年第26届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的十项原则。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公约是契约性条约和立法性条约的妥协产物。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通常在大会结束后一年内,会员国不论其政府代表在大会上是否投了赞成票都必须将公约提交国家权力机关(一般是国会,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批准公约,由会员国自行定夺。但若公约获得正式批准,会员国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同时即承担了在本国实施该公约各项条款的义务;如公约未获批准,则须把本国关于公约所涉及事项的法律和惯例的现状报告国际劳工局局长。国际劳工公约经正式批准的新公约取代之前一直有效。它一般没有期限,也不承认保留。但在特殊情况下,有的公约允许会员国在批准时做出声明,对该公约的某章或几章的规定暂时予以例外。考虑到大会“三位一体”的代表结构和代表个别投票的原则,国际劳工公约尊重会员国的主权,并非一经产生就对所有会员国有约束力,而只是要求会员国以批准这一形式来表示同意。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方法和程序是:(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3)关于其他会员国不遵守公约的问题,会员国有权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控诉;理事会以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书,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报告书送交理事会和被控诉的各国政府;被控诉的国家政府可以接受报告书的建议,也可以向国际法院申诉。国际劳工局负责对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发生争议时委托国际法院做出决定。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我国,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90年9月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第100号公约即《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第170号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所以,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了18个国际劳工公约。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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