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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

2011-08-1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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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3发布 2008-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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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范围内气瓶的制造监检工作。
第三条 境内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实施的监检工作。境外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如果未能实施监检工作的,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