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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4-2008

2011-08-1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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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4发布 2008-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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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 0.1 为适应港口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格式,保证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1. 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和内河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以潮沙作用为主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沙影响的河港,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 0. 3 港口工程项目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按本规定执行。

  1. 0. 4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1. 0 . 5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