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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2011-08-1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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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20发布  1990-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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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