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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013-05-1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 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X105Pa (1.22X105mmH20) 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 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