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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2012-12-1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总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