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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

2012-10-30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