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6发布 2007-04-01实施[pdf格式]
1总则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1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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