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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与安全检查,两者有何异同呢?

2021-01-02   来源:ABC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既生瑜,何生亮?—现在强推“隐患排查”,那之前的“安全检查”还做吗?两者有何异同呢?

自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推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尤其是“双重预防机制”横空出世后,很多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难免产生一种困惑:既然现在强制推行“隐患排查”工作,那么之前已经做了那么多年的“安全检查”呢?还继续做呢,还是被取代了?从工作内容上看,有很多共同之处,似乎可以替代;但从工作要求上呢,政府相关部门却往往坚持两个都做!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又有何异同呢?

对于这个困惑和问题,我觉得我们可以首先回答一个问题,算作一个总体的理解,即:我们平时所做的“安全检查”,我们重点是在查什么?答案其实很明确:查隐患!我个人的理解,这个角度注意到了,对这个问题就没必要太过于困惑了,这两项工作的目的总体上是一致的。

但对于这个问题,确实没有官方的正式解释,我试着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我们考虑任何问题要基于合法合规性。
对于“安全检查”,遍览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立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文件(当然,部分行业的标准规范或企业层面的制度文件还是有的,但都是针对具体工作而言)。而“隐患排查”就不一样了,原国家安监总局于2007年底印发、2008年2月正式生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作为部门规章,其日常管理的效力非常明确。该规定尽管已经使用了十几年(其实前几年也在网上征求过修订的意见稿,但一直到现在,并未正式修订),但现在依然是有效的。

其次,看一下两项工作的内容编制方式。
“安全检查”其实基本可以看做只是日常现场安全检查或巡查工作的统称,所以其检查的内容一般也是临时性指定和编制,并且大都是一次性的,难以做到前后的一致性。甚至干脆都没有正式的检查表,而只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巡查而已。同时,也会出现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专家依据不一样,理解不一样,要求也往往不一样,从而让被检查单位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听谁的!而对于“隐患排查”工作,其针对的内容非常清楚,就是16号令明确的人、物、管三个方面;并且只要隐患排查的对象或内容确定了,其具体要求也就明确了,即针对各对象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排查其是否得到了落实,其依据和要求都应该是确定的文件规定的内容,无须另行制订(当然,如果对之前没有考虑到的风险管控措施,依然要予以现场提出和要求,这是不否认的)。

同时,基于“安全检查”工作在执行层面的法规依据的缺乏细化,导致很多的“安全检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没有后续的跟踪,或者只是提交一份整改报告就行了。而“隐患排查”,根据16号令的规定,需要编制明确的排查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级,而对其中的重大事故隐患还要编制专门的整改方案,方案中要明确以下“六落实”,即:整改的方法和措施、整改的时限和要求、整改负责的机构和人员、整改所需的经费和物资,以及整改期间的应急方案和措施。而近年来安全管理形势的持续好转,尽管是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对于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方式和力度的加强,应该说也是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的。

最后,也是基于以上两点,我们明确一下两者内容之间的差异。先看“隐患排查”,根据16号令的要求,其内容非常明确,就是针对人物环管,即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环境的不良”这一问题,表面上看没有列到事故隐患的范围内,但其实一般我们是把其看作是包含在了“物的危险状态”里面了,所以我们往往把事故隐患的范围界定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和管理的缺陷。而对于“安全检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各种文件、通知及其附带的表格、清单,或者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可以看到其内容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安全检查”的重点虽然是集中在现场的“事故隐患”,但却又不限于此。比如,政策法规的宣贯和落实、相关会议的组织与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和分解、安全会议的组织与记录、事故的上报与调查等,一般不属于“事故隐患”的范畴,但都可以列为“安全检查”的对象。甚至,“隐患排查”这项工作本身的执行情况,也经常成为“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大家经常说的一句话:安全就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可以说是对“安全检查”这一概念或工作的形象表述。

不知以上这三个角度的解释是否说清楚了这个问题,又能否扫清您的困惑。如果依然有问题,那就干脆如本文最开始的问题答案,把他俩看做是一致的,也没啥大问题;既然我们不是搞政策和学术研究,与其把精力花在这种概念性的问题纠结上,还不如多去现场转转,帮现场解决几个实际的问题要来的更实在些。